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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和外卖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025-07-10 运城市场监管微信号390
核心提示: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用农产品和外卖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深入开展“整治食用农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储存、流通和销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外卖食品安全和卫生不达标等问题”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一批8起典型案件。……(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用农产品和外卖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深入开展“整治食用农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储存、流通和销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外卖食品安全和卫生不达标等问题”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一批8起典型案件。
 
  案例一:芮城县某外送平台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案
 
  芮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外送平台未及时将9家网络餐饮服务单位更换的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更新并上传公示信息,存在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永济市某快餐店涉嫌经营的“牛肉小串”(汼肉小串)掺假掺杂案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冰柜内存放一袋已开封未使用的“串香旺”牌“汼肉小串”,配料表标注内容是鸭胸肉、食盐、白砂糖、鸡精、香辛料,后查询发现其在美团菜单上标注为“牛肉小串”(汼肉小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4140元。
 
  案例三:万荣县某饭店外卖经营者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万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实地核查某饭店外卖经营者时,发现存放1瓶过期太太乐芝麻香油,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资料,构成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稷山县某小吃店外卖经营者涉嫌在外卖平台宣传不符案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小吃店在美团外卖平台宣传的锡纸娃娃菜主料为花甲、娃娃菜、粉丝,但锡纸娃娃菜中实际没有外卖平台上主料中的花甲、粉丝,与平台上宣传的内容不相符,经核查发现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101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新绛县某小吃店外卖经营者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新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实地核查中发现,某小吃店内货台上摆放的预包装食品白吉馍外包装上无任何标签,且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白吉馍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和产品相关资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32元。
 
  案例六:新绛县某饭店用鸭肉充当牛羊肉进行销售案
 
  新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用鸭肉充当牛羊肉销售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5960元。
 
  案例七:闻喜县梁某某种植不合格韭菜案
 
  闻喜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蔬菜抽检不合格情况通报后,对种植户梁某某展开调查。经查发现,梁某某种植韭菜时违规使用农药(氯氟氢菊酯和高效氯氟氢菊酯),于2024年7月17日收获1050斤并销售,违法所得795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给予154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永济市马某某种植螺丝椒农药残留超标案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接到蔬菜抽检不合格情况通报后,对种植户马某某展开调查。经查发现,马某某将自家种植且农药残留超标的5公斤螺丝椒售予蔬菜批发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给予7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5-07-10
 
地区: 山西 运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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