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泉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7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福建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线索,执法人员对泉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核查。执法人员现场用电脑查看“某某优选”微信平台后台,查找被诉订单,经当事人确认其有销售涉案橄榄。经查涉案橄榄的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销售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散装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处理如下:给予警告。
案例二:晋江市池店镇某食品商行未按规定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7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录入情况提醒通报的线索,2025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晋江市池店镇某食品商行未按规定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打开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行为。当事人现场确认其未按照要求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查询出当事人未按要求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属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按规定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处理如下:给予警告。
案例三:晋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3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移送函,函件显示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芋泥蛋黄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上述涉案食品的委托方及销售方为晋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经(现场)核查,线索中所称晋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当事人作为委托方,与实际生产者签订了委托生产加工合同,要求厂家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依法生产经营并提供验厂照片,履行了委托方的相关责任。对该批次蛋黄酥购进渠道合法,能够实现产品的有效追溯,索取并留存了生产者的检测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文件。鉴于上述证据能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该批次蛋黄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日期:202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