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组织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5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旬邑县某鲜肉店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进行食品生产加工案
2025年3月18日,咸阳市旬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旬邑县城关街道某鲜肉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销售的熟牛肉、熟猪腿、熟肥肠、熟猪蹄不能提供进货票据,该店负责人告知在家中加工制作,执法人员对加工现场进行检查,无生产许可相关证照,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进行食品生产加工,2025年3月20日,旬邑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三原县某香油加工厂生产加工掺杂使假花生酱案
2025年2月28日,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掺入方便面渣的花生米生产加工花生酱。经查,2025年2月27日,当事人将50斤方便面渣、100斤花生米混合后使用一台石磨生产加工花生酱。期间由于石磨电机出现故障,共生产掺入方便面渣的花生酱100斤。剩余掺入方便面渣的花生米50斤未及生产。所生产的花生酱未及销售。当天对该加工厂生产加工的100斤花生酱及剩余的50斤掺入方便面渣的花生米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加工掺入方便面渣花生酱。
当事人生产加工掺杂使假花生酱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兴平市某蛋糕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2025年5月20日,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兴平市某糕点制售坊进行执法检查,在裱花间发现正在使用的法采防晕染彩色拉线膏(糖果)白色一袋,生产日期:2024.9.21,保质期:6个月;舒可爱防潮糖粉一袋,生产日期:2023.12.29,保质期:12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现场对当事人制作了现场笔录,对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予以扣押。该店负责人现场未提供法采防晕染彩色拉线膏(糖果)白色、舒可爱防潮糖粉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兴市监强制〔2025〕19号)。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永寿县某水果店销售内供白酒标签违法案
2025年3月22日。永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永寿县某水果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有待售的10瓶厂内招待用酒,标签仅标注有酒精度52度,净含量500mL,非卖品,未标注生产者地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白酒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上述10瓶白酒,2025年3月24日,按照流程,将该案件移交永寿县综合执法大队,当日,永寿县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前往该水果店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询问,确认其销售标签不合格规定的内供白酒的违法行为属实。2025年3月24日,对该案件立案调查,2025年4月7日,委托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涉案白酒进行检验,检验报告(NO咸食药检(Q)(2025)SP0081)显示检验的各项目均为合格项,检验结论为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武功县某购物广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3月7日接到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兴武分中心对武功旺有福购物广场销售的”干炒瓜子“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过氧化值项目(以脂肪计)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是≤0.8g/100g,实测值1.2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该店对所购进干炒瓜子因贮存不当而导致过氧化值超标,当日对该店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食品流通科供稿)
日期: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