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村食品经营者:
为守护农村地区食品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广大农村食品经营者提示如下:
一、经营证照要公示。要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商店显著位置悬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依法办理备案。
二、健康证明须取得。出售散装食品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三、进货要索证索票。进货时要查看供货商有没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预包装食品备案表,并向供货商索取供货单据(如发票、送货单等)。不得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无标签标识、或者发霉变质的食品。
四、散装食品要标识。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食品贮存要规范。销售需冷藏冷冻的食品(如低温乳制品、雪糕等),要配备冷藏冷冻设备,并按食品标识的温度和条件贮存食品。
六、特殊食品要专柜(专区)。销售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要在商店设置专柜或专区,并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专区)”字样。销售保健食品时,不得宣称其具有减肥、降脂、壮阳等功能或疾病预防、治疗等功效。
七、定期自查要仔细。重点自查进货查验、贮存温湿度控制、临(过)期食品处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等,对已经发霉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立即下架停止销售。
八、未成年人要保护。要在商店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
九、严禁销售过期食品、“三无”食品、“山寨”食品、篡改生产日期食品、感官性状异常或商标侵权的食品。
请各农村地区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守法经营,自觉遵守以上要求,共同维护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