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相聚,举杯畅饮本是乐事,但若杯中物竟是假酒,该如何维权?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一起涉某品牌白酒的产品责任纠纷,二审认定某食品经营部销售假冒某注册商标白酒的行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食品经营部需承担退还消费者购买价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责任。
快到每年小林和朋友们相聚的日子,小林准备组织大家小酌几杯,他来到小张食品经营部,询问了货架上摆放的某品牌白酒。回家后,小林在网上查询后,心中认定某品牌白酒就是最适合跟朋友们小酌几杯的酒水。
几天后
小林再次来到该食品经营部,以1720元的价格买了4瓶某品牌白酒。可当小林满怀激动地把酒放上桌时,一旁细心的朋友发现包装好像不太像真酒,建议还是不要喝了。为保险起见,小林没有打开这4瓶白酒。饭局结束后,小林通过某品牌白酒的公司官网和电话查询,发现自己所购的白酒真的是假酒,便致电该区的知识产权局投诉举报。
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小林的举报电话之后,便到小张食品经营部查处了同批其余假酒,共计 21 瓶。小张食品经营部以标价 430 元/瓶的价格将这些假酒置于货架用于销售,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为侵权商品,责令小张食品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予以罚款。
小林又特意购买了一本《食品安全法》,在仔细研读之后发现,小张食品经营部这种售假的行为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于是,小林将小张食品经营部告上法庭,要求其退一赔十。
小张食品经营部同意“退一”,但拒绝“赔十”。理由是食品经营部也是在有权威的第三方平台购买,其并不知道这批酒是假酒,且小林在买酒之前先后两次出入门店,显然不是一个正常的消费者,并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习惯,极有可能是以诉讼牟利的“职业打假人”。因此,小张食品经营部主张,虽然这批酒被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假冒商标产品,但并不一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小林应当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某品牌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否则小张食品经营部没理由“退一赔十”。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小林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仅判决小张食品经营部退还小林购酒所支付的价款1720元。小林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某区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小张食品经营部被没收的某品牌白酒是其从他处以 6,836 元的总价购入 38 瓶(酒精度 52°,净含量 500ml),即每瓶单价为 179 元,故其对所销售的白酒购入价显然低于市场价是明知的。小林虽先后两次进出门店,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购买4瓶白酒的行为有别于正常消费,小张食品经营部的主张缺乏依据。
小张食品经营部表示通过网络购买且购买前并未与出卖人进行过直接联系,其对所购买白酒的真实品质与生产来源并不清楚,小张食品经营部亦无法证明涉案白酒的成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小张食品经营部作为食品的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食品,不能证明食品来源合法,也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应当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综上,上海一中院遂依法改判小张食品经营部承担十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副庭长李兴指出,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生产者“制假”、经营者“知假售假”的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可知,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有对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的举证责任。若经营者主张消费者系“知假买假”,则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销售假冒食品,不仅侵犯知识产权,更严重威胁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一旦被认定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须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责任。这既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决维护,更是对构建安全、诚信市场环境的司法保障。经营者必须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入的商品保持高度警惕,诚信经营,共同守护食品安全底线。
(文中所涉人名及公司名皆为化名)
文:王长鹏 杭金玮
日期:202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