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近期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鹰潭市信江新区某蔬菜经营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免予处罚案
关键词: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用农产品追溯
案件详情:
2025年9月10日,鹰潭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对鹰潭市信江新区某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小米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小米椒中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查,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小米椒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供货商索取并留存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及购货票据等材料,能够清晰说明产品来源。涉案不合格小米椒系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入,其本人未实施导致产品重金属超标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违法行为认定: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
免罚依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全面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具备完整溯源材料,符合上述免罚条件,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免予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应当依法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保存供货方资质、合格证明及交易凭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本案中,当事人虽销售不合格产品,但其已尽到审慎查验义务,并非不合格产品的直接造成者。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是保障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即便产品在种植、运输等上游环节出现问题,下游销售者通过完整履行查验义务,仍可保障问题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助力实现全链条监管。该案处理彰显了执法部门对诚信守法经营者的保护与鼓励,提示广大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责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维护自身权益、获得法律谅解的重要途径。
贵溪市某水果店上城名庐分店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砂糖橘案
关键词:农药残留超标|进货查验义务不完整|食品溯源
案件详情:
2025年2月27日,受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贵溪市某水果店上城名庐分店经营的“2025-02-27”批次砂糖橘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砂糖橘的“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砂糖橘。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积极配合开展产品召回工作。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从南昌市青云谱区某水果行购入该批次不合格砂糖橘共计30公斤。在采购过程中,当事人虽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并索取了进货单据,但未依法查验该批次砂糖橘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涉案砂糖橘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为298.8元。
法律适用:
违法行为认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予处罚。本案中,当事人虽进行了部分查验,但未能完整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特别是未查验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因此,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与履行了完整进货查验义务从而免予处罚的案例形成鲜明对比。法律要求的进货查验是一个完整体系,不仅包括查验供货商资质和票据,更关键的是要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任何一环的缺失,都意味着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销售者而言,其所销售的食品合格是其首要和基本的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是证明其已尽到审慎注意责任、保障产品可追溯的重要手段,也是其面临问题时可能获得法律谅解的前提。本案警示所有食品经营者,绝不能将进货查验视为可有可无的形式,必须落到实处。
食品安全无小事,守法经营是基石。各食品经营者务必以此为戒,严格、全面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所售食品来源清、去向明、质量合格,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日期:2025-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