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7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6日。食品伙伴网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01
明确特膳食品名称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应标注“特殊膳食用食品”,并在同一版面标注相应的特殊膳食用食品名称。通过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品名称可以更明确地区分特殊膳食用食品和普通食品。
02
增加强制标识内容
特殊膳食用食品营养要求相较于普通食品更为严格,其适用人群也对营养成分含量更为关注,为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考虑与GB 28050-2025的衔接,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强制标示内容增加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和糖。
03
明确“份”的标示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当用份标示时,应在同一版面标明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进一步明确了“份”的标示方式,同时与GB 28050-2025保持一致。
04
修订营养成分误差范围
征求意见稿要求“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不包括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糖和钠]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糖和钠的实际含量不应高于标示值的12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对于允许误差范围有所区分,对于限制性营养成分,如脂肪、饱和脂肪、糖和钠采用≤120%标示值的“封顶”界限,其他成分仍遵循GB 13432-2013版要求,即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
05
完善食用方法
对于一些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由于患者的生理状况有所不同,食用方法需要根据个体情况进行具体判定,无法给出标准食用量,征求意见稿增加: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标示为“食用方法应根据患者的医学状况,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06
豁免标示内容的修订
征求意见稿将豁免标示的最大表面面积和豁免标示的内容与GB 7718-2025相衔接,明确了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²时的标示内容;同时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40cm²时,还应标示出营养成分表。
07
含量声称和作用声称要求的修订
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应对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作用声称”。对于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进一步严格限制其进行声称,将原标准中不应对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改为所有营养成分均不能进行声称。
征求意见稿明确“能量或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最小值、允许强化的最低值或表B.1中的含量要求时,可进行含量声称。”修订后更便于企业标签管理,同时与国内外其他相应的声称条件相一致(如GB 28050-2025)。
征求意见稿将“功能声称”修改为“作用声称”,与GB 28050-2025保持一致;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作用声称的用语应选择使用GB 28050附录D中的作用声称标准用语或表B.2中的作用声称标准用语;未列出作用声称标准用语的营养成分,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关于该物质作用声称用语的依据。
08
附录的修订
(1)附录A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调整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拆分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两类;
▶增加“d)营养补充食品”类别,将辅食营养补充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已有相应国家标准的产品类别重新整理归类;
▶将“运动营养食品”单独列为一类。
▶增加麸质不耐受人群特殊膳食食品等产品类别作为特殊膳食用食品。
(2)增加“附录B允许使用的含量声称和作用声称”
征求意见稿增加表B.1和B.2,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部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和作用声称进行规定。
09
结语
总体来看,本次《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项重要调整,修订后将更好地与GB 7718-2025、GB 28050-2025等标准相衔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标签标准体系。企业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食品伙伴网将持续关注,为您带来最新的标准动态。
日期:2026-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