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3日,越南政府颁布第37/2026/ND-CP号法令,即《产品和货物质量法若干条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2007年《产品和货物 质量法》作出细化规定。该法令废除原有的《商品标签法》(43/2017/ND-CP)及相关法规,将商品标签标识要求统一纳入了实施条例,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重要修订与补充,特别是在电子标签标识要求、标签责任主体标识等方面作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
新规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于新规生效日期前,依据越南政府2017年4月14日颁布的《商品标签法》(43/2017/ND-CP)及2021年12月9日颁布的《修订并补充商品标签法》(111/2021/ND-CP)生产、进口、流通和使用的商品标签,可继续流通和使用,直至该标签上注明的有效期结束;在新规生效日期前已印刷完成且符合原标签法规定的商品标签及商业包装,亦可继续使用,但自新规生效之日起,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上述新规的举措,标志着越南商品标签管理制度进入逐渐完善的新阶段。食品伙伴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该法令在标签标识领域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1、确立了越南商品标签的“实体+电子”双轨制法律框架
根据实施条例,越南增加了电子标签和实体标签的概念,确立了商品标签的“实体+电子”双轨制法律框架。其中,实体标签是指直接书写、印刷、绘制或拍摄在商品、商业包装或附着材料上的文字、图画或图像副本;电子标签则是包含法规规定的全部强制性信息的编码图像,可直接粘贴、打印、附着或显示在商品及其包装上。除进口货物在海关清关时必须以实体标签形式呈现原始标签外,负责商品标签的组织和个人可使用电子标签标识部分或全部强制内容。
法规进一步按风险等级划分电子标签的强制标识要求:低风险商品可完全使用电子标签;中高风险商品则必须在实体标签上标明货物名称、负责组织和个人的名称与地址、商品来源及警告信息,其余强制内容可通过电子标签标识。此外,实施条例对电子标签的保留期限作出了严格要求,并明确了组织和个人在国家电子标签系统上进行申报的具体指导。
2、新增关于强化委托加工及混合产品标签责任主体标识的规定
本次标签法规新增内容聚焦于负责产品的组织或个人责任的明确与延伸,主要新增了针对两类情形的强制性标识要求:
委托加工场景下的标识责任
当组织或个人作为委托方,将产品交由他人生产,且由委托方自行提出生产要求、制定质量标准或主导产品规格时,委托方被视为产品的责任主体。在此情形下,委托方必须在最终产品的标签上清晰标注其名称和地址,确保消费者、监管部门及后续流通环节能够准确识别产品来源,并建立可追溯机制。该规定旨在防止因委托加工导致责任主体模糊、溯源链条断裂的问题,强化委托方对产品质量与安全的首负责任。
简单混合商品的标识责任
对于通过物理混合方式制成的商品,若其原料来源涉及多个生产厂家,且混合过程未改变原料的基本属性(即非深加工、非化学反应),则从事混合操作的组织或个人需在商品标签上明确标注其名称和地址。这一要求意在明确混合环节的责任主体,避免因原料来源分散、混合环节不透明而导致的溯源盲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监管可追溯性。
上述两项规定共同体现了标签管理从“形式合规”向“实质溯源”深化的趋势,通过强化委托方与混合方的标识义务,进一步压实了产品流通链条中各关键节点的责任,为构建全链条可追溯的产品安全体系提供了制度支撑。
3、新增电子商务平台商品标签管理责任的明确与强化
近年来,越南电商交易逐渐发展起来,但对于电子商务的管理仍处于完善阶段。本次法规新增内容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品标签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分别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卖家两个维度提出具体要求:
平台内卖家责任
在越南境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商品交易的组织和个人,须公开商品标签及电子标签内容(涉及批次、有效期等需单独披露的信息除外),并依据《电子商务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准确申报和更新销售系统中的商品信息,同时确保实际交付给消费者的商品标签合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
平台经理需确保商品信息完整申报与标注,并在发布时公开电子标签;须与国家标准、计量与质量数据库共享数据,包括卖家信息、标签数据及消费者反馈等;此外,需对商品标签相关信息、交易文件、认证材料等予以安全存储,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以备检查、处理违规及解决争议之需。
上述规定将标签合规要求延伸至电子商务交易全流程,强化了平台在商品信息真实性、可追溯性及数据留存方面的主体责任。
4、小结
越南第37/2026/ND-CP号法令的颁布,在废除原有《商品标签法》的基础上,将标签标识要求统一纳入产品质量管理框架,从制度设计、责任划分到监管执行均作出系统性调整。该法令通过拓展标签的载体形式、厘清流通链条中的责任主体、延伸监管触角至线上交易,构建起更为严密、可追溯的商品标签管理体系。对在越南市场经营的生产企业、贸易商及电商平台而言,理解并落实上述新规,已成为确保合规运营的关键所在。为满足合规要求,企业应尽快建立“实体+电子”双轨标签管理体系,并确保委托方或混合方作为责任主体在标签上明确标注自身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