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您好! 我单位为企业A,现就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咨询如下: 我单位食堂由物业公司B负责日常管理,餐饮公司C承担实际餐饮经营活动,且B与C签订服务合同。 目前许可情况为: 1. 企业A在惠州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2. 餐饮公司C在深圳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场所在深圳)。 请问: 1. 如餐饮公司C在惠州为我单位食堂提供餐饮服务,是否需要在惠州另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 如无需办理,是否需向惠州监管部门备案? 3.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烦请指导,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三十八、四十三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单位A及餐饮公司C均应当取得相应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餐饮公司C在本省取得一个经营项目含有餐饮服务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即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相应承包经营活动。
政务咨询回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依据材料。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日期:2026-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