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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刊(二)

   2026-07-29 淮南市场监管微信号679
核心提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线,更是行业发展的生命线。从食材采购到加工制作,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让消费者的“一顿饭”变成“一场险”。为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淮南市市场监管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网络餐饮从业者守法诚信经营,现公布6起典型案例如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线,更是行业发展的生命线。从食材采购到加工制作,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让消费者的“一顿饭”变成“一场险”。为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淮南市市场监管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网络餐饮从业者守法诚信经营,现公布6起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田家庵区小段烧烤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4月9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于某外卖平台经营有名称为“小段烧烤·炭火烤肉(肉筋卷饼)”的店铺,该店在外卖平台传至商家相册的照片与实际经营场所不符,为虚假内容。经查,当事人为宣传其于外卖平台开设的店铺,委托线上陌生人(当事人已删除)设计、制作店铺照片,并由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发布至商家相册中,上述图片与实际经营场所不符,为虚假内容,属于虚假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6年6月9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其2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田家庵区陈氏小吃部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6年6月28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提供外卖餐饮服务。经查,发现其店内未张贴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标识,亦未发现有服务人员对消费者提示防止食品浪费,按需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2026年6月28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店已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提示,同时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积极引导顾客适量点餐。


  案例3: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谢家集区高飞小吃店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6年2月3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经营者在同一地址经营有2家外卖餐饮店铺,其中一家店铺实际经营地址与平台公示资质地址不符。经查,当事人在同一地址经营有2家外卖餐饮店铺,分别为“皖碗香炒鸡铺”和“高记水煮菜”,其中“皖碗香炒鸡铺”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为谢家集区高飞小吃店,“高记水煮菜”为当事人冒用他人营业执照在某平台上经营的外卖店铺,仅从事外卖经营,无堂食。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整改,关闭外卖“高记水煮菜”店铺,不再继续经营,截止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货值金额为398.0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4月22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八公山区爱八号鸡汤美食店(个体工商户)网上公示菜品主要原料名称不真实案
 
  2026年4月2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局执法人员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看该店在某外卖平台上门店及所售餐饮食品的页面展示情况。经查看,该店在某外卖平台上售卖的餐饮食品所标注的主要原料名称与实际不符。经查,由于该店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到位,在网络外卖平台上的经营的经验不足,导致在网上公示菜品主要原料名称不真实。在我局检查后,当事人及时整改,联系当地的外卖平台的业务员,协助当事人标注并完善了餐饮食品的主要原料名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6年5月25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5: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潘集区王德龙秘制肉串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5月22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店后厨冷冻柜发现切片猪肉,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猪肉的进货票据。经查,当事人系备案小餐饮,采购鲜猪肉作为烤制肉串原料,在购进食品原料时没有保留进货票据,也没有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及时整改,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026年5月25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6: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南新区慧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采购肉类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5月8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平台开设外卖店铺“牛小屯低脂萝卜牛腩饭(淮南店)”,执法人员现场在该店经营场所冷冻柜内发现2袋“全熟牛护心肉”(净含量:5kG、生产日期:2026年4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29日从潘集区月华卤制品加工坊购进上述“全熟牛护心肉”7袋,采购时未索要采购票据,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本局检查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向供货商索要了涉案食品的采购票据、供货商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026年6月10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6-07-29
 
地区: 安徽 淮南市
行业: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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