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性限量:三类物质管控
1、需关注物质(Substances of Concern,SoC)最小化
PPWR第5(1)条要求包装中SoC的存在和浓度须最小化。SoC的定义参照《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ESPR),涵盖 REACH高度关注物质(SVHC)、CLP法规中归类为致癌、致突变、生殖毒性、内分泌干扰、持久有毒等危害物质、属于POPs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影响回收的物质——满足任一条件即属SoC,条件之间不需要同时满足。
PPWR并未为SoC设定统一浓度限值,而是要求制造商基于现有定义自行识别并证明已最小化。目前,合规评估可参照 EN 13428:2004附录C的方法,但该标准已不再能依据有关SoC的新规产生符合性推定。在新标准正式发布前(2027年2月前),仍可继续使用现行标准EN 13428:2004。
2、重金属限值
铅、镉、汞、六价铬总量不得超过100mg/kg(添加了再生玻璃的包装除外),适用于所有包装组件(含油墨、胶黏剂、涂层等),自2026年8月12日起实施。此要求沿用自旧指令94/62/EC,推荐参照CR 13695-1/2000进行合规验证。
3、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限值(仅食品接触包装)
上述限值适用于食品接触包装整体(含油墨、涂层、胶黏剂),无论PFAS是故意添加还是无意存在。欧盟官方表示,初步实验室分析显示实际只有故意添加PFAS的包装才会超限。关于PFAS检测方法,欧盟目前尚在统一协调中。
二、可回收要求:2030年分级门槛
可回收性要求(PPWR第6条)的核心时间节点为2030年1月1日,届时所有包装须按设计可回收(Design for Recycling, DfR)标准制造,并达到最低可回收性能等级。
DfR授权法规将由欧盟委员会于2028年1月前通过,届时将统一可回收性评估方法和标准。此外,2035年起还须满足“规模化回收”要求——各材料类别在欧盟层面的实际回收率须达到55%(木质包装30%)。
对于预包装食品企业,需特别注意塑料包装再生含量要求(PPWR第7条,2030年起适用):接触敏感包装(contact-sensitive packaging)、一次性塑料饮料瓶和其他塑料包装的再生含量门槛不同。具体如下: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为主要成分的接触敏感包装(一次性塑料饮料瓶除外)最低再生含量为30%;以PET以外的其他塑料材料制成的的接触敏感包装最低再生含量为10%;一次性塑料饮料瓶最低再生含量为30%;除上述包装外的其他塑料包装最低再生含量为35%。另外,PPWR第7条第(4)款规定了豁免上述要求的包装类型,例如仅供婴幼儿使用的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以及通常供幼儿使用的饮料和食品的接触敏感塑料包装无需包含再生塑料。
三、符合性声明:责任链不可转移
1、制造商核心责任
制造商须在投放市场前完成合格评定程序、起草欧盟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DoC)并编制其他所需的技术文件(参见PPWR第38条和第39条以及附件VII和VIII)。合格评定可委托第三方(如实验室)执行,但DoC 须由制造商或由制造商通过书面授权指定的授权代表起草,技术文件编制义务不可委托,法律责任不可通过合同转移。附件VII中的技术文件保存期限:一次性包装5年,可重复使用包装10年。
2、进口商义务
从第三国进口包装的欧盟进口商,须确保第三国制造商已完成合格评定程序并起草DoC、包装上已标包装型号/批次号/序列号以及制造商名称/地址,且包装随附所需文件。这意味着中国出口企业须配合欧盟进口商提供全套合规文件。
3、关键澄清:食品法规信息≠PPWR要求
近日欧盟发布的关于PPWR的问答文件明确指出,法规(EU)No 1169/2011下的食品经营者信息不能自动满足PPWR第15条要求的包装制造商信息。两者法律框架不同、责任主体可能不同(食品经营者与包装制造商不一定是同一主体)。若希望用一套信息同时满足两项法规,须确保信息形式同时符合两项法规的要求。
另外,食品接触材料合规声明(如法规(EU)No 10/2011 DoC)可与PPWRDoC合并为一份文件,但合格评定须分别完成。DoC须以包装投放市场的成员国的语言撰写。一份DoC可覆盖整个包装单元(如瓶+盖+标签),但须包含所有组件的相关信息;同一产品不同尺寸若不影响合规性可共用一份 DoC。
四、标签标识:即期要求与远期规划
2026年8月12日起立即适用:
多组件包装只需在一个组件上标注追溯信息即可,无需每个组件逐一标注。8月12日前已生产但未上市的库存包装无需销毁或重新贴标,可通过随附文件满足制造商识别信息要求。
后续适用时间线:
2028年:材料成分信息采用易于理解的象形图,运输包装或采用押金返还制度的包装豁免(电商包装除外);
2029年:可重复使用包装QR码标签;
2030年:SoC数字化标签,须标注物质名称和浓度。
五、企业应对建议
核心原则:不要把PPWR当成“8.12前必须一次性换完所有包装”的突击任务,先完成责任主体判定和资料差距识别,再按生效时间分阶段推进。
8.12前需完成:
(1)盘点包装库存,分类处理:已投放欧盟市场的包装,可继续流通,保留投放记录备查;已生产但未投放的包装,无需销毁或重贴,可通过随附文件补充包装识别信息及制造商名称、地址;8.12后新生产的包装,原则上必须将追溯信息直接附在包装本体上(仅尺寸/性质不允许时才用随附文件)。
(2)明确自身PPWR“制造商”身份(谁以自身名义投放、谁主导设计规格)。
(3)做好包装材料SoC、重金属、PFAS等管控,并建立完整的包装技术文件,包括包装及其预期用途的一般描述;组件的概念设计、制造图纸和材料以及其他技术规范;检测报告等。
(4)准备欧盟符合性声明(DoC),按“包装单元”提供并关联批次。
(5)逐国梳理生产者延伸责任(EPR)义务,确认是否需要在销售国登记和付费。
8.12后需注意:
(1)新生产包装须将包装信息及制造商信息直接附在包装本体上(或随附文件);
(2)跟踪2028-2030年陆续生效的要求:可回收性等级、塑料再生含量、材料成分信息象形图、可重复使用包装 QR码、SoC数字化标签等。
(3)关注标准更新动态:EN 13428:2004标准更新(2027年2月前)、DfR授权法规(2028年1月前)、再生含量计算方法实施细则(2026年12月前)均将影响合规路径。
结语
这份梳理为输欧预包装食品企业划出了清晰的合规路线图:2026年8月12日起,SoC最小化、重金属总量(≤100 mg/kg)限值和食品接触包装中的PFAS限值(三项指标)立即生效,制造商识别信息与进口商信息须同步标注;2030年1月1日则是设计可回收性(达标等级≥70%)和塑料包装再生含量(按材质分档为10%–35%)的硬性门槛。合规核心在于:由制造商承担符合性声明与技术文件编制责任,且不可转移;供应链须提前建立物料数据收集机制,尤其要区分食品标签信息与PPWR法定声明要求,避免套用混淆。鉴于多项授权法规和检测标准尚在制定中(如DfR评估方法、PFAS统一检测标准),企业应尽早盘点出口包装的材质与添加剂成分,主动配合欧盟进口商完成合格评定,并为2028年起逐步推行的材料标识、SoC数字化标签等渐进要求预留调整空间。食品伙伴网将持续关注欧盟法规动态,可为企业提供相关产品出口欧盟的各类合规服务,如有需要,欢迎随时联系我们,助您顺利拓展海外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