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丸中添加猪肉在满足 “鱼肉为第一主要原料” 的法定前提下,可以合法命名为鱼丸。猪肉多作为辅料或包心馅料添加,用于提升油脂香气、改善口感,是水产加工行业的普遍做法;传统福州包心鱼丸等品类,更是以 “鱼糜外皮 + 猪肉内馅” 为经典配方,有明确的标准依据。
01
合规命名的核心要求
1. 法定底线:鱼肉必须是主要原料
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强制要求,食品名称体现动物性水产品原料时,该原料必须为产品的主要原料(占比在所有原料中排第一位)。
只要鱼肉 / 鱼糜的添加量高于猪肉及其他所有原料,就满足命名 “鱼丸” 的基础前提;
若猪肉占比超过鱼肉,鱼肉不再是第一主料,则不能命名为鱼丸,否则属于标签误导。
2. 不同执行标准的含量细则
市面上鱼丸执行的标准不同,对鱼肉占比的约束不同,主流分为四类:
(1)GB/T 41233-2022《冻鱼糜制品》(国家标准)
这是鱼糜制品领域的核心国标,对产品分类有明确规定:
普通鱼丸(冻鱼糜制品类):动物性水产品(鱼肉 / 鱼糜)总占比≥50%,猪肉可作为辅料添加,占比低于水产品即可直接命名为鱼丸。
复合鱼糜制品:水产品占比 10%-50% 且为第一原料,不能直接叫 “鱼丸”,需标注 “复合鱼糜丸” 等真实属性名称。
(2)SB/T 10610-2011《肉丸》(行业标准)
该标准将肉丸划分为畜禽肉丸和水产品肉丸:
水产品肉丸要求鱼肉含量在所有肉类中占第一位;
总含肉量满足分级:特级≥65%、优级≥55%、普通级≥45%;
允许添加猪肉等畜禽肉,但鱼肉占比必须高于猪肉。
(3)SB/T 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行业标准)
多数速冻火锅丸子执行此通用标准:
肉糜类制品中鱼肉含量≥10% 即可在名称中体现 “鱼”;
仍需遵守 “鱼肉为主要原料” 的标识规则,禁止猪肉占比更高却标称鱼丸。
(4)地方特色鱼丸(如福州鱼丸)
传统包心鱼丸有专门的团体标准规范,例如 T/FJSP 0015-2022《福州鱼丸》明确:
以鲜 / 冻鱼肉、冷冻鱼糜为主要原料,猪肉为馅料辅料;
按等级划分:特级鱼糜(除馅外)占比≥65%,一级≥50%,属于合规的鱼丸命名。
02
不得命名为 “鱼丸” 的违规情形
1、猪肉为第一原料:产品主料为猪肉、鸡肉,仅添加少量鱼肉调味,标称 “鱼丸” 属于虚假标识,违反食品安全监管要求。
2、无鱼肉仅靠风味模拟:未添加鱼肉,仅用鱼味香精调配口感,不能叫 “鱼丸”,需标注 “鱼味丸”“鱼风味丸”。
3、含量不达标却标称高等级:例如标注执行国标鱼糜制品标准,但水产品占比不足 50%,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
03
行业中添加猪肉的常见作用
包心馅料:包心鱼丸、福州鱼丸用猪肉(前腿肉搭配肥膘)做内馅,形成爆汁、鲜香的口感,产品外皮仍为鱼糜主体。
改善质构:少量猪肥膘加入鱼糜中,可提升产品润感,降低纯鱼糜的柴感,同时丰富肉香层次。
日期:2026-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