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1244号建议的答复
樊雅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在我省全面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告知承诺制实施情况
实施告知承诺制在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审批效率、增强市场活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部分申请人利用制度便利,作出与实际条件不符承诺,在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等方面作出虚假承诺的情况。按照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实施告知承诺制后,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重心将从事前审查转向事后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事后监管,由于我省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人力不足,信息沟通不及时、跨部门管理等壁垒,市场监管部门难以在事后及时对许可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导致存在“承诺即准入”后“监管跟不上”的情况。根据目前政策规定,对违反承诺行为的信用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处理多以责令整改、撤销许可为主,行政处罚适用较少,承诺失信信息未全面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惩戒尚未形成闭环。
二、关于连锁食品经营企业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存在直营、加盟、合营等多种经营形式,经营规模大、跨区域性强、所涉人群多、风险传导快、管理链条长,一家门店一旦通过虚假承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极易通过供应链、信息系统、培训体系向全网扩散,社会影响广,出现风险不可控的情况。
三、相关政策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告知承诺制适用于风险较低、纠错成本较小、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控的事项。而连锁企业因其规模性、系统性、示范性特征,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纠错成本高、社会影响广,本质上属于中高风险领域,更宜采用“优化审批+强化总部监管+分级分类信用评价”的组合治理模式。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连锁企业总部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人员培训、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下一步,将按照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督促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增加我省消费动力和活力。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5日
日期:2026-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