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销售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6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组织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无锡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日用品商行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案
2026年2月10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2026年1月18日至21日期间,当事人的员工通过送鸡蛋、洗衣液等方式吸引老年消费者加群。共建立并组织运营18个微信会员群,日常在群内转发商品宣传文案及直播二维码,引导会员进入其线上购物商城及直播间购物,在群内将多款普通食品、初级农产品虚构或夸大为具有特定功效或疗效。截至案发,涉案销售金额达90余万元,累计造成约700人权益受损,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5月27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线上购物商城相关违法线索已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二
苏州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周某等6人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案
2025年9月22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摸排发现,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发布用常熟方言配音的明示或暗示能提升男性性功能产品的短视频,并在短视频结尾留下手机号码用于引流,从而转至线下推广销售鹿心糖、人参鹿鞭糖等压片糖果产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部门对当事人6处经营场所同步开展检查,现场查获鹿心糖、人参鹿鞭糖、鹿血人参糖及牡蛎精片等4款压片糖果。经查,6名当事人互为供销关系,销售模式均为在个人平台账号发布短视频引流后,添加好友推广销售上述4款产品,确认产品及金额后送货上门完成交易。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为普通食品,均非法添加“伐地那非杂质45”,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涉嫌犯罪,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三
南通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2025年8月5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海安某养生馆通过网络直播形式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通过客户聊天群定向推送直播链接,一对一发送观看口令,以私域直播形式销售肽类食品。当事人在网络直播中声称“癌症患者食用后可见效”“可缓解化疗副作用”“所有疾病均因缺乏肽导致”“肽几乎可治疗任何疾病”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3月19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后,当事人关停违规私域直播通道,解散用于定向营销推广的客户聊天群,全面落实各项整改要求。
案例四
盐城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蔬菜专业合作社销售食品虚假宣传案
2025年11月12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东台市某蔬菜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开设店铺“某农场蔬菜基地”销售散装食品苏北米饼,在销售页面宣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扬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实际为东台市某糕饼厂生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涉案货值较小(183.6元),2026年2月13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月27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约谈当事人并进行合规指导,当事人已对其销售的散装食品进行下架处理,并全部整改到位。
案例五
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酒业公司白酒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案
2025年8月8日起,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在平台购买的宿迁市某酒业公司生产的“鹿茸人参枸杞酒”和“鹿宝堂鹿酒”两款白酒违规添加中药材鹿茸。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鹿宝堂鹿酒”与“鹿茸人参枸杞酒”的标签标识配料表中含有“鹿茸”,但实际生产过程中并未添加该原料,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涉案金额363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2月28日,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合计28635元的行政处罚。事后,当事人召回了涉事产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供稿:特食处
日期:2026-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