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纵深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切实防范网络餐饮风险,眉山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盯网络餐饮商家主体资质、人员健康管理、场所卫生等关键环节风险隐患,持续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坚决整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全力保障群众饮食安全。现曝光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视高街道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实施经营控制案
【案例概述】
2026年5月13日,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仁寿县视高街道某餐饮店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线上和线下门店正在营业,该店后厨加工区位于阳台处,未封闭,无法满足食品制作的场所需求。该餐饮店未按规定实施经营控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仁寿县某煎饼铺子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案
【案例概述】
2026年5月8日,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煎饼铺子进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厨房桌子油污重、桌子下方放置宠物笼、墙面上有多处霉菌,场所环境不整洁。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糕点房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例概述】
2026年5月,东坡区市场监管局对东坡区某糕点房销售的“白糕(米粑)”“老面馒头(有甜味)”“开花玉米馒头”等食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食品的甜蜜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糕点房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四: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卤菜馆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案例概述】
2026年5月8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卤菜馆进行常规检查时发现该店主要销售凉拌鸡、盐焗鸡、凉拌猪头肉等凉拌菜,但《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标明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不具备冷食类食品制售条件。该卤菜馆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五: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神县某烤鸡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例概述】
2026年5月9日,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青神县某烤鸡店开展现场检查,在该店后厨操作台发现1瓶已开封使用的“家乐辣鲜露调味料”超过了保质期。该烤鸡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青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六: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有限公司对就餐条件作虚假宣传案
【案例概述】
2026年3月13日,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不具有相对独立的就餐区域,但在美团平台店铺相册中上传并展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堂食场景图片。该餐饮公司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日期:2026-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