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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2026年“守护消费”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2026-09-05 贵州市场监管微信号1062
核心提示:近年来,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产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价格违法、食品安全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选取部分案例予以公布。……(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近年来,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产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价格违法、食品安全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选取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黔南州罗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罗甸县邹纯宪副食店虚假宣传案
 
  2026 年4月11日,罗甸县市场监管局依托12315举报线索开展核查,罗甸县邹纯宪副食店销售预包装成品菜肴,但门店门头悬挂“新鲜才好吃”宣传标语,未主动向消费者告知菜品为预制成品,宣传内容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容易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罗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贵阳市息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贵阳苗姑娘食品有限公司网络平台虚假宣传食品配料案
 
  2026年2月10日,息烽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贵阳苗姑娘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官方旗舰店售卖“精致油辣椒”,网页宣传配料包含芝麻、白糖,实物外包装配料表无该两种原料。2026年1至3月当事人违规宣传期间共销售2370袋,货值1493.1元,违法所得737.07元,当事人及时更正网页信息并配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对商品成分作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结合当事人主动整改、积极配合等从轻情节,息烽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三:铜仁市石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阡县杨氏水产批发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5年10月16日,石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非自动衡器市场监督检查,发现石阡县杨氏水产批发部销售活鱼使用规格为TCS-150kg的电子台秤,经执法人员现场用1kg标准砝码称量,显示值为1.20kg,用3kg标准砝码称量,显示值为3.58kg,涉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同日,涉案计量器具经石阡县检测中心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石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四:黔南州福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黔天化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5年8月25日,福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交办线索。经查,当事人生产肥料原料、工艺与国标钙镁磷肥完全不符,却刻意缩小包装“(含钾)”字样、突出“钙镁磷肥”字样,销售时误导客户,2022年3月至2025年5月累计销售涉案肥料2400.88吨,销售金额15687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福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铜仁市石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阡县果木炭烤鸭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6年3月12日,石阡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对石阡县果木炭烤鸭店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加工现场有柠檬黄3瓶,其中1瓶已开封使用,依法对涉案食品添加剂实施强制措施决定,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卤鸡腿、卤全鸡(荷时鸡)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柠檬黄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经查实,当事人为提升卤鸡腿、卤全鸡(荷叶鸡)外观色泽,吸引消费者购买达到增加销量的目的,在其加工过程中擅自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用于熟制禽肉制品的柠檬黄合成着色剂(食品添加剂)。至案发日止,当事人销售的卤鸡腿、卤全鸡(荷叶鸡)的货值金额共3383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石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柠檬色3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罚款。
 
  案例六: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顺县倩倩益禾堂饮品店未履行网络餐饮信息公示和更新及未主动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6年5月18日,长顺县市场监管局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主体进行检查时,发现长顺县倩倩益禾堂饮品店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上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同时,该店在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按要求进行网络餐饮信息公示和更新、未主动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长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邰和平销售长江流域禁捕期间渔获物案
 
  2026年3月3日,剑河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对剑河县仰阿莎街道城西农贸市场开展长江禁捕专项检查,发现农贸市场水产销售区11-12号摊位销售疑似清水江流域的野生短头鱼。经农业局相关技术人员现场鉴定,确定其销售的野生短头鱼为剑河县清水江内天然水域中的白甲鱼(俗称短头)。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白甲鱼(俗称短头)是当事人与朋友在剑河县清水江内钓来的,当事人拿到自己摊位上来销售,当天所查获的白甲鱼(俗称短头)数量共计51条46.2斤,销售价格为6元/斤,货值金额共计277.2元。据当事人供述,执法人员到摊位上检查时,当事人才开始经营,还未销售出去,因此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属销售长江流域禁捕期间渔获物的违法行为,剑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没收渔获物放回原水域。
 
  来源 | 执法稽查处



日期:2026-09-05
 
地区: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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