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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市场监管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六批)

   2026-09-29 桂林市场监管微信号391
核心提示:桂林市市场监管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六批)。……(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案例一:桂林市临桂区查处某餐饮公司以马肉冒充驴肉案
 
  案情介绍:
 
  2026年1月26日,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公安局临桂分局的协助函,反映某餐饮公司涉嫌存在食品掺杂掺假违法行为。
 
  2月2日,在桂林市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临桂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对该餐饮公司开展检查,对其经营的“熟驴肉”“鲜驴肉”菜品原料各抽取500克样品送检,检出马肉成分。
 
  经查明,该公司及关联分店由实际控制人范某统一管理,长期通过菜单、门店显示屏等宣传“驴肉片”“黄焖驴肉”“水煮驴肉”等“驴肉”菜品,误导消费者认为相关菜品原料为驴肉。实则从某肉摊经营者谢某处采购马肉,按驴肉方式加工制作,并以“驴肉”菜品名义对外销售。经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美团管家、点餐助手、平板点餐系统,并经公司收费小程序后台查询核实,违法经营额约140万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因违法经营额巨大,已涉嫌犯罪。临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对实际控制人范某批准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已由临桂区人民检察院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续,桂林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桂林市公安局开展统一行动,对三个辖区内的7个关联分店进行突击检查,成功破获“6·16”系列案,抓获涉案人员10人,实现全链条打击。
 
  典型意义:
 
  一是零容忍,彰显食品安全监管刚性。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餐饮行业掺杂掺假、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案件。当事人长期以马肉冒充驴肉加工销售,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扰乱餐饮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执法部门从抽样检测发现马肉成分入手,查清采购、加工、宣传、销售全链条,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是精准核算,提供同类案件执法样本。本案中,执法部门依托美团管家、点餐助手、平板点餐系统及企业后台运营数据,精准核算违法经营额1405043.98元,有效破解餐饮环节造假行为隐蔽、金额认定难等问题,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同类餐饮造假案件提供了实操参考。
 
  三是强化行刑衔接和全链条监管,警示行业诚信经营。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协同取证,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推动查清上游供货渠道和下游消费流向,形成强有力震慑。该案也提醒餐饮经营者必须坚守诚信经营底线,严格落实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菜品宣传真实标注义务,不得实施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案例二:桂林市秀峰区查处某杂粮煎饼店伪造《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
 
  2026年6月1日,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平台线上排查时,发现淘宝闪购平台线上店铺“某杂粮煎饼 (翠竹路店)”存在疑似资质异常,随即对该店铺公示经营地址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外卖店铺公示的《小餐饮登记证》登记主体为桂林市秀峰区小某煎饼店,登记证号 GXCY030501****,证件标注发证机关为桂林市叠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单位为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件信息存在明显矛盾;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小餐饮登记证》,使用伪造登记证作为入网资质从事网络餐饮经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026年6月,秀峰区市场监管局处置如下:一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伪造《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二是当事人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网络餐饮经营者为谋取私利,弄虚作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违法案件,当事人心存侥幸、企图规避资质审核,严重扰乱网络餐饮市场经营秩序。该案的查处,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对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行为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
 
  案例三:永福县查处使用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
 
  2026年7月14日,永福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店专项检查中,查实辖区内餐饮店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经查,2025年当事人为增加营业额在美团平台新增设线上店铺,使用其配偶韦某名下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开通第二家外卖店铺,两家线上店铺订单均由当事人同一实体餐饮门店加工、统一出餐。新增设的美团线上店铺线上登记经营主体与实际经营主体不一致。
 
  当事人使用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永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范网络餐饮入网资质管理的典型案例。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经营资质开设线上外卖店铺,造成入网登记主体与实际经营主体不符,规避平台资质核验和市场监管。经营资质具有专属性,即便是本人名下其他店铺或者家人的店铺,均不得套用证照开设线上店铺,借以扩大线上经营规模。本案有效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网络餐饮服务必须做到证照主体、登记主体、实际经营主体一致,严禁借用、冒用资质入网经营。该案件的查办,对规范辖区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具有积极作用。



日期:2026-09-29
 
地区: 广西 桂林市
行业: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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