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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食用猪脂卫生标准

   2015-07-21 厦门WTO工作站502
核心提示:2015年7月16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1568号令,订定食用猪脂卫生标准。 食用猪脂卫生标准 第 一 条  本

    2015年7月16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1568号令,订定“食用猪脂卫生标准”。

    食用猪脂卫生标准

    第 一 条  本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食用猪脂的原料来源,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的规定,并来自健康猪只所取得的干净且可供食用的组织。但不包括内脏器官、脑、脊髓及粗血管。

    第 三 条  食用猪脂应具良好色泽,不得有异臭或酸败气味。

    第 四 条  食用猪脂的酸价,应为2.0 mg KOH/g fat以下;惟经精制程序(脱酸、脱色或脱臭等)的精制食用猪脂,其酸价应为1.3 mg KOH/g fat以下。其卫生安全,应另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所定的其他相关标准。

    第 五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日期:2015-07-21
 
地区: 台湾
标签: 卫生 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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