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一)各级质检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依法通报同级卫生部门,并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二)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质检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者依法召回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事故责任调查清楚后,责令其进行清洗消毒。
(三)各级质检部门要依法积极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及时掌握调查处理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十五、关于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计划。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在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积极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根据当地生产加工情况确定年度监管工作的重点、范围和检查频次。参与制定、实施监督管理计划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列支。
(二)监督管理措施。
1. 食品抽样检验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实施。
2. 查封、扣押期限为三个月;保质期短于三个月的食品,其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保质期。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 查封生产经营场所的期限应当严格控制;在行使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场所的强制措施权时,如果查封部分生产车间等生产单元能够有效消除该隐患,不得将该生产者的所有生产单元全部查封。
(三)监督管理制度。
1. 总局将制定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规范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各项记录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问题处理等事项。
2.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和安全信用档案制度。监督检查记录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者签字后归档;安全信用档案要依法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按照总局质量信用体系和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快建立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和信誉记录,逐步实现质量信用信息资料共享。
3.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过专门的机构或者平台受理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答复和处理,作好记录。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十六、关于信息发布制度
(一)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可以按年度公布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公布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录。
(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获知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的,应当逐级上报至总局,由总局通报卫生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卫生部报告,并逐级上报至总局。
(三)各级检验检疫部门以检验检疫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由总局统一组织。
十七、关于法律责任
(一)各地质检部门负责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生产环节和进出口环节有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查处食品生产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食品生产者安排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等违法行为。
(二)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关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包括对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以及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违法行为,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但是,未依法备案相关食品企业标准的,以及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各级质检部门要着力强化监管法制意识,加大技术投入,提升监管能力,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总体水平。在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中发现或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