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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12-05 882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部属有关单位:  为实施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创新驱动战略,加强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部属有关单位: 
  为实施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创新驱动战略,加强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及专业分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从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实际出发,近期,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认真调查研究,修订完善了《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6年6月6日
 
  《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创新驱动战略,加强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及专业分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包括国家中心及专业分中心)的申报、评估、认定及运行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国家中心及专业分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国家中心及专业分中心的运行进行指导。
 
  第四条  国家中心及专业分中心的宗旨是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为出发点,通过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的农产品加工行业科技创新平台,创新机制,形成一支农产品加工行业科技创新队伍,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农产品加工业技术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  国家中心及专业分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研究;
 
  (二)开展农产品加工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前沿技术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三)为农产品加工业提供新技术、新装备和新产品,并进行示范与推广;
 
  (四)为农产品加工业培养科技创新和技术管理人才;
 
  (五)提供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国家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农业部对专业分中心进行指导,并受农业部委托定期组织专业分中心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二)协助农业部组织开展全国性协同创新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三)承担农产品加工技术成果的示范推广任务,为农产品加工行业提供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的试验、示范服务。
 
  第七条  专业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国家、地方农产品加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中心安排的相关任务;
 
  (二)承担农产品加工技术成果的示范推广任务;
 
  (三)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农业部负责组织国家中心和专业分中心的认定、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产品加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业分中心的申报,指导、协调专业分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十条  农业部根据有关规划和计划,适时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业分中心建设重点和申报时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  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设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第十二条  申报专业分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研发组织体系完整,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规划,技术创新成效显著;
 
  (二)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三)具有较完善的技术研发和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及较高的研发投入,技术创新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五)企业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并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为专业分中心建设与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六)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三条  申报专业分中心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研究基础和雄厚的科研实力,组织或参与完成过国家或省级(部级)重点科技项目,科研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有科研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科技创新队伍结构合理;
 
  (三)具有将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条件和能力,科研经费有保障;
 
  (四)具有对科技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示范推广,并能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四条  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及现场考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农业部对专业分中心认定结果并进行公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公布。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成立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加强国家中心及专业分中心的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部组织成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由相关司局、国家中心、专业分中心代表组成,负责国家中心和专业分中心建设与运行等重大问题决策。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由同领域专业分中心代表组成,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同领域专业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单位轮值制度,每一任期为两年。
 
  第十九条  国家中心及专业分中心应加强机制创新,积极探索有效的运行管理模式,促进自身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条  农业部每两年对专业分中心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价,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对运行高效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分中心,给予表彰;对评价较差的专业分中心,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考评不合格的专业分中心,取消其专业分中心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对专业分中心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分中心给予警告,年度考核情况将作为农业部对专业分中心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行业科技项目优先考虑支持专业分中心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及专业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农办发〔2007〕3号)文件进行修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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