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2025—203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7月10日
浙江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2025—2030年)
为依法高质量推进全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和形势
(一)发展基础。“十一五”以来,我省加快构建以集中专业化处理为主导、自行处理为补充、移动应急处理为辅助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处理模式,基本构建了“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体系。
1.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建成运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场58家,采用焚烧、化制等专业化主导工艺,年设计处理能力18余万吨;建成以畜禽养殖场(户)自建暂存点、218个乡镇集中暂存点为主体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网点,配备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143台,基本建成网格化收处体系。按照属地处理和跨区域联动处理相结合原则,集中收处范围覆盖87个县(市、区),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率持续保持在95%以上。
2.政策制度逐步完善,保障措施更加有力。2010年颁布《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在全国率先明确无害化处理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生产经营主体等各方责任,2021年又修订完善了相关制度,依法管理格局不断夯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相继纳入“平安浙江”“无废城市”建设等综合考核,属地管理责任不断压实。2012年起全面实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2021年起又将牛、羊、家禽、兔等全畜禽品种纳入补助范围,无害化处理财政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3.处保联动深化推进,综合成效逐步提高。创新生猪保险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提高了广大养殖场户参与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降低了病死猪随意弃置以及流向市场等安全风险。构建了养殖场户、保险企业、无害化处理运行单位、政府监管部门四方联动、现场勘验确认的联单管理“一站式”服务机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4.监管机制迭代优化,运行管理日益规范。持续完善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等综合监管机制,防风险、保安全能力明显提高。2015年研发应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系统;2022年完成与农业农村部无害化处理模块对接,基本实现病死畜禽报备、收集、转运、入库、处理等全流程信息贯通和可追溯;2023年湖州市创新研发智治监管模式,被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推介为优秀典型案例。47个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派驻监管制度,实现线上线下同步监管。
当前,畜牧业生产经营格局持续调整,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我省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仍存在亟待解决的短板问题:一是体系布局与畜牧产业规划调整不相适应。嘉兴等地因生猪饲养量大幅调减,集中处理能力总体过剩;部分地方承担生猪增产保供任务,相继建设投产一批大型生猪养殖场,集中处理能力跟进不足;个别山区海岛地区集中处理体系未覆盖。二是处理设施设备与现代化处理要求不相适应。大部分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十二五”期间建设运行,设备陈旧、设施老化、工艺落后等问题日益凸显,个别处理工艺不符合当前国家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三是营运资质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相适应。个别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因土地属性、过渡性处理等原因,其资质不符合动物防疫、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持续提高无害化处理能力、完善无害化处理体系。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总体部署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布局、属地负责、安全高效,进一步优化集中处理场所布局,有序推动无害化处理体系提档升级,扎实构建无害化处理新格局,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生物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置、科学布局。有机衔接畜牧业和动物防疫相关规划,统筹新形势下畜禽养殖业发展趋势和无害化处理要求,统盘谋划,整合优化集中处理场所布局,留足发展空间,防止低水平重复投资建设。
2.依法设立、严格准入。严格规范集中处理场所设立审批,集中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依法停运资质不符、违法营运以及存在各类重大安全隐患的集中处理场所。
3.属地监管、安全优先。不断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压实属地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持续强化集中处理场所主体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4.创新驱动、提质增效。坚持“整体智治”理念,整合打造贯穿无害化处理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智治系统,切实提高安全风险闭环监管能力。支持引导集中处理场所改造提升,促进无害化处理体系全面提档升级。
(三)发展目标。
1.集中处理场所布局明显优化。到2027年底,基本完成全省集中处理场所布局优化调整,全省集中处理场所控制在50家左右;到2030年,全省集中处理场所布局进一步优化,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全域覆盖、服务高效的集中处理体系全面建成。
2.处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全国领先。到2027年底,全省集中处理场所生物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一体化推进,绿色环保取得显著成效,畜禽品种全覆盖收处配套政策日益完善,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到2030年,培育3—5家立足浙江、辐射全国的“地瓜经济”式头部企业。
3.全程智治监管实现迭代升级。到2027年底,全面实现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转运、暂存、处理数字化管理;到2030年,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处理设施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上取得重要进展,推动收处全流程智能转型。
4.公共安全风险隐患有效消除。集中无害化处理为主导的核心效能发挥更加充分,在防控动物疫病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功能进一步彰显,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等公共安全事件有效杜绝。
三、主要任务
(一)实行集中处理场所总量控制。各设区市按照市域统筹、属地负责、跨区联动、全覆盖处理的要求,综合评估辖区畜禽养殖量、养殖布局等因素,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优化本辖区集中处理场所数量、布局,制定实施方案。鼓励设区市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跨区域联动处理。
(二)严格集中处理场所审批。集中处理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规划、设区市实施方案要求,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做好社会风险评估。未纳入省规划的集中处理场所,一律不得审批、建设、运营。
专栏一 集中处理场所布局优化行动 一、全面停运不合规集中处理场所。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集中处理场所,依法停止运营。对停止运营的集中处理场所,具备条件的,可对相关设施进行改造,转型为区域性集中暂存点。无集中处理场所的县(市、区)要建立跨区域委托处理机制,设区市要强化协调指导。 二、组织开展处理工艺技术评估。少数资质条件总体符合要求、但实际处理工艺与农业农村部现行规定的技术规范尚未完全对标的集中处理场所,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待其符合生物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等相关规定要求后方能继续运行。 三、编制场所数量和布局优化方案。各设区市要结合省规划和形势发展要求,研究制定集中处理场所数量和布局优化实施方案。原则上,温州、嘉兴、台州、丽水等市要适度压减集中处理场所数量,优化总体布局,并对接落实市域内跨区域处理机制;杭州、宁波、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等市要优化集中处理场所布局,并深化完善跨区域处理机制。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编制实施方案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于2025年12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 |
(三)推动集中处理场所提档升级。支持集中处理场所开展处理工艺、环境保护、洗消中心等设备设施改造,鼓励开展固定和移动应急处理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等创新研发,整体提升生物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水平。引导处理工艺先进、管理规范的企业通过资源整合、委托运营、技术合作等方式,对现有集中处理场所进行整合,实现无害化处理能力的高效配置和处理水平的总体提升,促进集中处理专业化和规模化。
专栏二 集中处理体系和机制提升行动 一、推动集中处理场所改造提升。设区市以及相关县(市、区)要将集中处理场所、集中暂存点建设纳入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支持符合省规划要求的集中处理场所新(扩)建或实施处理工艺、配套收处体系提标改造,加强高温消毒房等系统性洗消设备设施建设,力争到2027年底,全省集中处理场所处理工艺以及配套设施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各级财政可统筹现有渠道的政策资金,对纳入省规划的集中处理场所以及集中暂存点的建设和改造提升予以支持。 二、推动无害化处理政策保障强化。着力完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全畜禽品种、全覆盖处理的扶持政策体系,力争到2026年底,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覆盖面达100%,探索推进牛、羊、家禽等畜禽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三、推动服务和监管机制优化。省级层面出台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分级管理制度,建立集中处理场所分级评价机制,并与补助资金安排挂钩;设区市以及县(市、区)落实集中处理场所、集中暂存点服务信息公示制度,优化便民服务机制,探索完善犬只等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多元化市场化服务机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完善集中处理场监管和跨区域联动处理监管等制度,提升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监管能力。 |
(四)深化病死畜禽收处智治监管能力建设。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目标导向,迭代升级“浙农牧”无害化处理监管模块,完善集中处理场所和经省备案自行无害化处理的大型生猪养殖场基础信息,构建收集、转运、处理、处理后产物流向以及洗消等全过程数字化监管新格局,提升闭环监管能力;打通养殖、防疫、检疫、保险理赔等模块数据流,提升大数据对比分析、风险预警处置能力。集成应用AI、RFID、区块链等现代数字技术,探索病死畜禽清点、保险勘验、闭环转运等智治机制,以数字化手段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专栏三 无害化处理智治监管迭代升级行动 一、迭代升级“浙农牧”监管模块。以全面提升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风险预警、过程监管、闭环管理能力为目标,在2026年底前,实施“浙农牧”无害化处理模块的数字化改造,实现畜禽养殖和屠宰、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和处理、保险理赔等主体全上线,动物防疫、畜禽死亡、无害化处理、保险理赔等数据全贯通,收集处理、保险勘验、车辆消毒等监管全闭环,全面提升无害化处理数字化监管能力。 二、鼓励创新研发应用智能化收处设备。以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作业全过程自动化、智能化、安全化为主要目标,支持创新研发先进实用、经济可行的新型无害化收处设施设备,总结经验并扩面推广,逐步实现病死畜禽收处主要作业环节“机器换人”,减少病死畜禽与环境和人员的接触,提升病死畜禽收处全过程生物安全和智能化水平。 |
(五)加强移动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更加充分发挥移动应急处理体系对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的辅助作用,按照“常态处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移动处理与固定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持续做好萧山、淳安、永康、遂昌等突发动物防疫移动应急处置储备基地建设,日应急处理能力保持在80吨以上。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落实移动应急处置设备、人员、物资等保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全面提升突发自然灾害、重大动物疫情等动物防疫应急处置能力水平。属地处理能力难以满足应急处理需要的,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调度移动应急处理资源予以支持。
(六)完善集中处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完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向牛、羊、家禽等其他畜禽拓展,推进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应收尽收、应处尽处”;已经省备案的大型生猪养殖场自行无害化处理要纳入统一监管,严格落实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提升区域联动和部门联防联控能力,从严打击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制定实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因素进行调查评估,落实针对性防控措施;鼓励实施集中处理场所派驻监管制度;完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跨区域联动处理政策和运行机制,探索跨区域动物防疫补偿机制。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全面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规定,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纳入乡村振兴、“平安浙江”“无废城市”建设等考核,并把集中处理场所、集中暂存点等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研究制定集中场所数量和布局优化实施方案。建立省规划的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强化规划刚性约束,高质量推进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转运、处理等环节的全程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与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协作与沟通,提升区域联动和部门联防联控能力,推动形成网格化布局、全环节覆盖、多部门联动格局。各生产经营主体要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集中处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三)加强政策支持。统筹保障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用地,支持先进适用的无害化处理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并保障合理收益。强化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要素保障,将无害化处理所需必要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支持。省级以上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应在规定时间内拨付到位,并采取预拨、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结算补助资金,切实减轻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压力,确保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正常运行。
(四)加强宣传引导。全面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各类生产经营主体遵法守法意识。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及养殖、防疫知识的科普宣传,及时公开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相关违法案件,积极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实行无害化处理监管区域联系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技术创新。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加强无害化处理从业人员管理,强化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加强收储运输、清洗消毒、废水废气处理等关键环节、技术、设备的科研攻关和技术引进,推进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提升无害化处理工艺和生物安全水平。
本规划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2025—2030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