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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贺食药监发〔2013〕5号)

   2014-10-13 692
核心提示:各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区保健食品经营主体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桂食药监保化〔2012〕2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秩序,针对目前我市保健食品经营主体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市外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保健食品经营主体”),应当首先取得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然后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提出备案申请,按有关规定取得《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凭证》,凭备案凭证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户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保健食品经营项目的,直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办理备案,凭备案凭证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原有保健食品经营主体所持《食品卫生许可证》到期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但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备案;《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备案。凭备案凭证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手续。
 
  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市区(含八步区、平桂管理区)内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或已登记从事保健食品零售经营主体的新办、延续、变更备案申请。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或已登记从事保健食品零售经营主体的新办、延续、变更备案申请。从事保健食品批发的企业,需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备案。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核证明》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涉及变更和到期延续的,应按本通知要求到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办理备案。
 
  六、从2013年7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凡是没有办理《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经营主体进行处理。
 
  2013年1月22日


 
地区: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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