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种子市场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搞好政企分开。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稳步实施”的原则,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现有事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分3个阶段进行:3月底前完成市级种子企业改革,5月底前完成县(市)区种子企业改革,6月份进行总结和检查验收。到期未完成政企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二)切实做好种子企业的改制工作。各级国有种子企业按照同级负责的原则,在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改革改制,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把种子企业培育成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要支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方式加快改制重组。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办的种子生产经营实体,现挂靠各农业科研院(所、校)及粮食、供销、邮政系统等单位的国有种子企业也要按照有关规定,搞好产权制度改革。
(三)妥善处理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安置工作。坚持以社会稳定为前提,把种子企业人员安置放在首要位置,重点安排好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经评估核准、备案的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外,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掌握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渡期种子市场供需情况,加强对辖区内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避免出现种子供应不足的问题。
二、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一)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形成上下贯通、运转高效的种业管理机制。要结合这次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充实种子管理队伍,切实加强种子管理人员的思想、技能、作风建设,搞好种子行政执法、质量检验和品种试验等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推行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检验员考核制度,为即将实行的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做好准备。
(二)加强种子技术服务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抓好品种改良和繁育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种子质量检验手段,配备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健全本区域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要严格执行种子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大力推广国家种子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化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三、构建种子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种子企业资质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工作,对全市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场所、加工检验设施、人员资格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企业依法撤销其市场准入资格,严禁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先证后照”的规定,确保种子企业公平竞争。(二)严格商品种子管理,把好质量关。要加强对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检疫、储藏、经营等环节的监管,规范商品种子经营行为。对商品种子质量管理要从专项检查、定点检查向经常化、规范化的质量抽检转变,从商品种子的产后管理向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管理延伸,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通则,防止未经审定通过或未获得引种批准的品种、未取得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品种、假劣种子流入市场。要加强种子经营档案管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有问题的种子,要给予使用者合理补偿或及时更换;进一步完善品种退出机制,定期清理不适应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品种,帮助引导农民正确选种。
(三)严格种子市场监管,把好流通关。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坚持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大力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对一些重大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及时查处,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不断净化种子经营市场。要坚持打假与扶优相结合,积极扶持信誉良好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做大做强,构建诚信经营的良好环境。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