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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环综合〔2026〕35号)

   2026-11-03 97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行为,切实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贵州省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6年第38次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26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行为,切实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贵州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评审机构组织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生态环境监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入库申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聘任为专家,明确担任专家的行业领域和专业领域,并发放聘书。

专家在聘期内按照要求以现场、会议、线上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开展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条 专家的管理、抽取和考核,原则上依托生态环境部评估中心管理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及相关管理规定开展。

第五条 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文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内容;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某领域具有技术能力且业内认可度较高的,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本专业或行业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具备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辅助决策的能力;

(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及现场踏勘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资深、权威、特殊专业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及单位同意的方式,向专家库提交入库所需材料(具体见附件),退休人员可由本人申请,经审核后,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专家库实行动态更新,定期公布调整结果。

原则上一名专家申报参与评审行业领域种类不超过三项,专业领域种类不超过二项。

第七条 专家履职保障:

(一)提前了解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技术咨询资料的相关情况。

(二)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咨询专家劳务费。

(四)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保障。

第八条 专家履职要求:

(一)提前审阅评审材料,按要求向委托评审的部门或机构独立提供明确的附带签字的评查意见,并对发表的意见负责。评审后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个人评审意见上传至专家库。

(二)加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相关标准等的学习。严格遵守技术评审中的保密要求,不得向外界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信息。

(三)在技术审查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四)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贵州省生态环境系统内在职的专家,须向单位报告并经单位同意,方可参与技术审查工作。

第九条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制定的《省级评审咨询专家劳务费预算支出标准(试行)》以及其他关于评审咨询专家劳务费支出标准的相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时间发放专家评审费,专家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申请使用异地专家或本地专家赴异地工作的,由此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按照有关差旅规定由使用单位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受聘于建设单位、第三方中介机构、报告编制单位等与项目有关单位的。

(二)与建设单位、第三方中介机构或报告编制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

(三)接受建设单位、第三方中介机构或报告编制单位等委托,参与所评审建设项目技术文件的编制、提前审查、指导或审核预审等技术咨询相关工作的。

(四)为技术报告提供勘测、环境监测、生态及资源相关调查等技术支持的相关单位人员。

(五)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或直系亲属为建设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第三方中介机构单位股东(含隐形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影响技术评审工作客观公正的。

参与技术审查的退休专家不得参与原单位承担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以及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同一项目中参与涉及同一建设单位的规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及跟踪评价、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及后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入河排污口、排污许可、生态修复等技术评审活动;

(二)禁止参加第三方为建设项目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的生态环境现状监测、水文地质调查(勘察)、生态专项评价(调查)、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专项论证等前期基础技术服务的评审活动;

(三)禁止收受建设单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银行卡、购物卡等利益;

(四)禁止参加建设单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组织的旅游等营业性娱乐活动以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五)禁止借评审之名推销产品设备、包揽工程、承接业务等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加强专家的日常管理,邀请专家的单位应于每次技术评审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在专家库系统中对专家评审行为进行评价。

结合评价结果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复核情况,对不规范履行技术评审职责的专家进行问责。对出现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贵州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专家在专业领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处理:

(一)一年内参与评审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严重质量问题一次或者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一般质量问题且评审意见未指出的。

(二)未按照审查时限要求反馈审查意见三次及以上的;审查意见中,未一次性告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问题三次及以上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累计两次的。

(四)一年内评审会前不提交初审意见或会后不按时上传专家意见累计三次的。

(五)袒护或刁难建设单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不能客观、公正、公平开展技术评审的。

(六)违反评审规定,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技术秘密、商业机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七)一年内出现应当回避但未提出回避情形一次的。

(八)未严格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贵州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专家在专业领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参与评审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列严重质量问题或者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一般质量问题且在复核问题修改清单上签字认可的。

(二)参与评审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年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两次或者一般质量问题三次且评审意见未指出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累计三次及以上的。

(四)一年内评审会前不提交初审意见或会后不按时上传专家意见,累计四次及以上的。

(五)袒护或刁难建设单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不能客观、公正、公平开展技术评审,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六)违反评审规定,泄漏评审过程中有关技术秘密、商业机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七)一年内出现应当回避但未提出回避情形两次及以上的。

(八)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关廉政规定,且出现违法犯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

对取消入选专家库资格的专家,五年内不予受理入库申请。

第十六条 贵州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贵州省生态环境失信专家名单,对在评审、验收等环节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专家,列入贵州省失信专家名单,并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贵州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专家在参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技术咨询过程中有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地区: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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