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对未按要求完成年报以及补充备案资料补充的产品,由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这是新规发布后化妆品备案人首次提交年报,部分省市由于备案产品较多,产品自查难度较大,部分化妆品备案人在3月31日前并未完成年报提交。考虑到实际情况,近期部分药监局陆续发布了关于普通化妆品年报截止日期的相关公告。据小编的不完全统计,共有15个省市药监局发布了相关普通化妆品年报延期公告。
序号 | 相关公告 | 发布日期 | 化妆品年报截止日期 |
1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2年 第30号) | 2022年3月31日 | 2022年6月30日 |
2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有关事宜的公告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6月30日 |
3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 2022年4月6日 | 2022年6月30日 |
4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有关事宜的通告 (沪药监通告〔2022〕7号) | 2022年4月6日 | 2022年6月30日 |
5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 第5号) | 2022年4月11日 | 2022年6月30日 |
6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2年第4号) | 2022年4月11日 | 2022年6月30日 |
7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2年 第2号) | 2022年4月11日 | 2022年6月30日 |
8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和补充资料等有关事宜的通告 (辽药监告〔2022〕19号) | 2022年4月12日 | 2022年6月30日 |
9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 2022年4月12日 | 2022年6月30日 |
10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和补充填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通告〔2021〕2号) | 2022年4月12日 | 2022年6月30日 |
11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 第12号) | 2022年4月13日 | 2022年6月30日 |
12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 2022年4月13日 | 2022年6月30日 |
13 |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普通化妆品年报的通告 | 2022年4月14日 | 2022年6月30日 |
14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信息补录等有关事宜的通告 (渝药监通告〔2022〕8号) | 2022年4月14日 | 2022年6月30日 |
15 | 黑龙江省药监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填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通告 2022年第6号) | 2022年4月14日 | 2022年6月30日 |
从统计表可看出化妆品产业集群地的广东省在3月31日就最先发布了普通化妆品年报截止日期延期到2022年6月30日的相关公告,随后其他化妆品产业大省也发布了延期公告。以上各地药监局发布的相关公告均显示,在2022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应当按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限期改正意见,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对于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置。
距离6月30日还有2个月左右时间,还未完成年报的相关企业应当抓紧时间及时上报产品信息。避免因未及时提交年报,导致产品被注销备案。各地监管部门也明确标示被依法注销备案的产品,自注销备案之日起不得上市销售、进口。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产品的,监管部门将按照《条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于主动注销备案的已上市产品,可销售至该产品保质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