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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粮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2〕15号)

   2022-04-28 581
核心提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加强粮食安全领域风险防范,提升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全市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粮食应急预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

宜宾市粮食应急预案(试行)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等级划分

2 组织体系

2.1 市粮食应急指挥机构

2.2 县(区)级粮食应急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预警

3.2 突发事件监测预警

3.3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等级划分

4.2 应急响应条件

4.3 应急响应程序

5 应急处置

5.1市级应急处置

5.2 县(区)级应急处置

5.3信息发布

5.4 应急经费

5.5应急处置效果评估

5.6应急结束

6 恢复和重建

6.1 补库

6.2 应急能力恢复

7 保障措施

7.1 粮食储备保障

7.2 应急网络保障

7.3 基础设施保障

7.4 资金人员保障

7.5 信息化保障

8 附则

8.1 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加强粮食安全领域风险防范,提升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全市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和《宜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及《宜宾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储备、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在出现国家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四川省粮食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供得上”,坚决守好粮油保供稳市底线。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3)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强化风险防范化解,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4)反应及时、高效处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5等级划分

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在宜宾市层面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1.5.1 重大:二个以上县(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

1.5.2 较大:一个县(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

1.5.3 一般:一个以上街道、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

2 组织体系

2.1 市粮食应急指挥机构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全市应对粮食应急事件的领导机构,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应对粮食应急事件,保障粮食市场供应。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宜宾调查队、农发行宜宾市分行等有关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应急情况适时增加有关部门(单位)。

2.1.2 市指挥部职责

(1)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国家、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负责全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2)做好粮食市场跟踪监测,根据应急需求适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相关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3)对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必要时予以协调和支持。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粮食应急保障情况。

(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和方案。

(2)按照市指挥部部署,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审核重要文稿,上报相关文件。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5)组织开展粮食应急演练。

(6)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对市场行情进行监测和分析预测,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保障工作,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在宜宾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协同运作。

(2)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粮食调运、进口工作,完善应急投放网络建设。

(3)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市委网信办负责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加强舆论引导。

(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所需粮食的加工生产。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及时组织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6)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度应急运力,做好应急粮食运输车辆组织、协调和保障。

(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滑坡。

(9)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检查指导协调市粮食应急预案修订、培训、演练等工作,必要时参与突发事件粮食应急的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1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11)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宜宾调查队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2)农发行宜宾市分行负责落实符合农发行贷款的借款人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3)其他有关成员部门或单位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 县(区)级粮食应急机构

县(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可申请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进行支援。

3 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预警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商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建立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市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分析与预警,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加强粮食市场信息发布,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县(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商务、统计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市场动态的监测分析与预警,并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3.2 突发事件监测预警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监测职责范围内因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异常现象,对异常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和处置措施建议。各成员单位按分管领域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监测和处置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发布相关信息。

县(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监测辖区内因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异常现象,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和秩序,并在1小时之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简要情况。

3.3 应急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县(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涝、地震、干旱以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等级划分

4.1.1 市级粮食应急响应

市级粮食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三个级别。一级响应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应对;二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应对;三级响应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组织指导协调或者具体组织应对。

出现重大、较大粮食应急状态,启动市级粮食应急响应;出现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应急状态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1.2县级粮食应急响应

本级辖区或相邻周边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应迅速启动县级粮食应急响应。县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县级应急响应分级级别。

4.2应急响应条件

4.2.1 启动市级粮食应急响应条件

4.2.1.1 三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响应

(1)一个以上乡镇(街道)出现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的情形;

(2)一个以上乡镇(街道)出现粮食价格大幅上涨,较大范围群众集中抢购的情形;

(3)超过县(区)级政府处置能力,市委、市政府认为需启动市级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2.1.2 二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响应

(1)一个县(区)出现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的情形;

(2)一个县(区)出现粮食价格大幅上涨,较大范围群众集中抢购的情形;

(3)一个县(区)启动县(区)级粮食应急预案;

(4)超过县(区)级政府处置能力,市委、市政府认为需启动市级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2.1.3 一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响应

(1)二个县(区)以上出现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的情形;

(2)二个县(区)以上出现粮食价格大幅上涨,较大范围群众集中抢购的情形;

(3)二个以上县(区)启动县级粮食应急预案;

(4)超过县(区)级政府处置能力,市委、市政府认为需启动市级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2.2 启动县(区)级粮食应急响应条件

县(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粮食生产、储备、销售、价格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和完善本级粮食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具体分级条件。

4.3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立即研判形势,做出评估和级别判断,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市级层面粮食应急响应建议,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县(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按程序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上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 应急处置

5.1市级应急处置

5.1.1 信息报送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采取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并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相应级别;

(2)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3)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4)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

(5)其他配套措施。

5.1.2 市指挥部处置措施

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后,市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启动预案的通报后,其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召开应急工作会商会,作出应急工作安排;

(2)启动粮食市场监测日报告制度,实时监测粮食生产、加工、库存、流通、消费、价格,分析供求形势;

(3)适时启动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系统,组织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监管,确保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4)适时适量动用投放市级粮食储备,一次动用市级储备粮数量在2000吨以下的,经市政府授权,市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5)根据需要,实施政府储备粮加工,增加成品粮库存,满足应急保障需要;

(6)在市级储备粮源出现紧张状态时,市指挥部应提请市政府向有关粮食主产地区商调应急粮食或向省上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7)必要时,执行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

(8)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9)必要时,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粮食,依法征用仓储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保障粮食供应的物资;

(10)必要时,实施粮食限量、限价销售和供应等应急措施;

(11)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12)其他必要措施。

5.1.3 县(区)指挥机构处置措施

县(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市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24 小时监测本地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2)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5.2 县(区)级应急处置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经县(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县(区)粮食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启动县(区)级粮食应急响应后,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县(区)级储备粮,如不能满足应急供应需求,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区)政府向市指挥部提出申请,由上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单位)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5.3信息发布

各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粮食应急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情绪。相关信息要在各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按照依法、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发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5.4 应急经费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分级负担,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按程序报批应急动用的粮食发生的合理支出进行审核,并及时进行清算。

5.5应急处置效果评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和相关政策。对调查与评估中发现存在漏洞、缺陷的政策及标准制度应及时开展和启动修订工作。

5.6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6 恢复和重建

6.1 补库

各级地方储备粮食应急动用后,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研究提出补库计划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下达补库计划,及时恢复储备粮库存数量,政府储备粮动用后原则上在 12 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6.2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市外粮食采购调入、应急网点和仓储设施维修等措施,及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7 保障措施

7.1 粮食储备保障

严格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健全完善储备管理和轮换机制,确保储备常储常新,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严格落实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确保市上核定数量到位,各县(区)政府所在地成品粮油储备满足7—10天的市场供应量。

7.2 应急网络保障

7.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应急加工的需要,将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政府定点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7.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选择信誉好的粮食企业、军粮保供网点、连锁超市、商场、粮食批发门市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7.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7.2.4 强化粮食应急企业管理

县(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7.3 基础设施保障

依托储备基地、粮食仓储、物流园区等,统筹整合加工、储运、配送、供应、铁路专用线等资源,加强区域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建设,提高区域应急保障能力。

7.4 资金人员保障

各级政府将粮食应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人员和设施的配备建设,有针对性开展性学习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队伍应急状态的实战能力。

7.5 信息化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区)政府应加强本辖区部门(单位)信息化建设,发挥综合应急调度作用,在应急状态下实现粮食统一调度、重大信息统一发布、关键指令实时下达、多级组织协调联动、发展趋势科学预判。

8 附则

8.1 责任

对在粮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级粮食应急预案。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90号)同时废止。



 
地区: 四川 宜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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