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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云市监办函〔2025〕14号)

   2025-04-30 62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持续推进检验检测行风建设,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于5月至1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持续推进检验检测行风建设,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于5月至1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检测机构风险自查

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检验检测机构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运行风险。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倡议活动”,促使检验检测机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自查重点: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可追溯;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施设备是否完备;是否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是否制定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并有效实施,对有毒有害物质、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质有效管控等。

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5年5月30日前按《云南省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1)完成自查和整改,按《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附件2)签署承诺书,并报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检验检测重点领域综合治理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发展思想,践行“监管为民、安全为本”理念,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检验检测领域行风突出问题,防范化解检验检测市场安全风险隐患。

(一)组织综合整治“回头看”。要按照五部委《检验检测综合治理行动方案》要求,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食品、交通、建筑、环境等领域“舌尖上”“车轮上”“屋檐下”的检验检测弄虚作假、违规经营、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开展“回头看”,持续深入综合整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归纳总结、分门别类,实施重点监管,保持对虚假检验检测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二)持续开展食品和产品质量检验专项整治。要以婴幼儿配方食品、饮料、速冻食品、水产制品和儿童用品、建筑保温材料、珠宝玉石、化肥、农用薄膜、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群众关注度高、潜在风险隐患较多的食品或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以及近三年承担过监管部门抽查、监测与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为重点,依法严查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擅自调换检验样品,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以及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持续加强线上线下检验检测市场协同监管,推动网络平台检验检测活动治理。

(三)深化机动车检验领域整治。要结合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和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规定,联合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加强实时视频监控巡查和异常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及时预警违规行为,严格倒查问责,依法严厉打击替检代检、未经检测出报告、减少检验项目或降低检验标准、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机动车检验机构使用作弊软硬件、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并停止采信数据结果,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消或撤销资质。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安排

(一)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要求,负责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地、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条件要求;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公安交管部门主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要求,重点对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以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对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排放检验标准进行检验进行监督检查,排查人为干扰采样过程、擅自放宽检验方法、使用作弊软件或硬件、伪造或篡改检验数据、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车辆出具合格报告、替车替气检验等弄虚作假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由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和交叉检查相结合方式,重点检查常压罐体检验机构是否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2019)附录D定期检验所列明的所有项目实施检验。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罐车年度审验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将所属罐车委托罐体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重点跟踪了解外省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防止外地“背包客”跨区域开展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报告问题。

(三)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超范围检验、出具不实和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非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一名局领导牵头,组织市场监管、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组成现场监督检查执法组,安排执法人员担任现场监督检查组组长,负责组织协调专家做好技术辅助检查工作。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级有关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工作,预先做好联合抽查各部门间沟通协调,以及与提供辅助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技术服务的云南省质量管理学会的研究会商,结合实际科学统筹本区域现场监督检查计划,推动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守工作纪律。要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依法依规实施。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财物,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果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单位或检查人员违反以上规定,被检机构可通过《廉洁自律情况反馈表》(附件3)向当地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反馈、投诉或举报。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监管实际,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切实形成宣传和舆论引导压力,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五)及时总结成效。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注重梳理典型案例,强化数据统计报送,11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监督抽查结果(附件4),并联合各有关部门将监督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公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市场监管局认可检测处  余老师  0871—63215515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处  李老师  0871—65025253

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  李老师  0871—64107313

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姚老师  0871—65309932

检验检测专家技术服务    高老师  0871—67165430

附件:   附件1:2025年度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docx

   附件2: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docx

   附件3: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反馈表.docx

   附件4: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docx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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