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省太忻经济一体化发展促进中心: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落实省市场监管局《核查整改函》(晋市监公审〔2025〕14 号)有关整改要求,经研究,对《关于支持太忻经济一体化发展若干生态环境政策措施》(晋环发〔2022〕8 号)进行修订,删除评估认为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第四部分第 18 条中“实施十佳企业培育工程,2023 年底前,选树 10 家技术领先、管理先进、信誉度良好的环保龙头骨干企业,在环评审批、总量配置和绿色金融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有关内容,其余部分保持不变。
此函。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