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储备糖管理,确保食糖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顺畅,确保管得好、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共同修订了《湖南省省级储备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5月16日
湖南省省级储备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糖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参照《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办法》,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储备糖,是指省人民政府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有效实施市场调控而储备的成品白砂糖。
第三条 省级储备糖任务按照储备计划落实。遵循“企业承储、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自主轮换的储备模式。
第四条 从事省级储备糖的储存、管理、轮换、动用、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糖的规划和总量计划。
第六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储备糖的收储、轮换和管理,按程序具体组织实施动用,对省级储备糖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储备糖财政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第八条 承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省级储备糖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出库,及时报送省级储备糖统计报表和业务报告,对省级储备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三章 收储管理
第九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布局合理、利于调度、储存安全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储单位。每轮招投标的承储期为2年,逐年签署承储协议。
第十条 省级储备糖承储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食糖生产、加工或批发销售资质。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相适应的仓储能力;租用库房设施储备的,应提供相关租赁合同。
(三)食糖生产、加工或流通企业,需在省内拥有销售网络,且近3年年均食糖生产量、加工量或销售量在3000吨以上。日出入库能力及综合吞吐能力满足储备糖轮换、调用的需要。
(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3年来未发生商品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接到下达的储备计划后,应在1个月内落实省级储备糖收储任务,并在入库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入库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需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收储的食糖应是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原料生产的白砂糖,其质量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识、包装、运输、储存达到GB/T317-2018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严格执行进货和出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收储入库和投放市场的省级储备糖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承储单位承储任务完成情况,按800元/吨·年的标准给予定额补贴。省级储备糖采购、储存、轮换环节的费用及损失、损耗等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在库管理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储存管理台账,并在每月10日前,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上月的储备糖进销存月报表。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严格仓储管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配备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从事仓储保管工作,确保账卡簿数据真实准确、记录及时,及时处置异常问题,不得因保管不当影响省级储备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要对省级储备糖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不得与其他商品同库混存,不同年份、品种、等级的省级储备糖不得同一货位储存。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在库房内相对统一、显着的位置设置省级储备糖货位卡,内容包括入库时间、生产日期、品种、产地、数量等,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省级储备糖进行糖权公示,在储存省级储备糖的仓房仓门、外墙涂刷明显标识,悬挂统一标牌。存储地点在承储期内不得变动。省级储备糖不得用于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
第五章 轮换及动用
第二十条 省级储备糖由承储单位按规定在保质期内择机自主轮换,原则上每年轮换1次,需提前3天将轮换计划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储备糖轮出后应当及时、保质、同品种轮入,除轮换期及发生动用外,省级储备糖在库数量不得低于食糖储备计划量。轮换完成后,将轮换情况及入库食糖采购价格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轮换期间,省级储备糖在库数量不得低于食糖储备计划量的50%,全年累计低于储备计划量的天数不得超过90天。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时轮入的,应当按“一事一批”的原则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省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省级储备糖动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承储单位具体实施:
(一)省内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疫情、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局部食糖供应短缺或阻断;
(二)全省或局部地区食糖供求严重失衡或食糖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糖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接到动用指令后,应严格按照数量、时间、地点等要求组织调运或投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食储备糖动用指令。动用后,停止计算已动用部分省级储备糖的费用补贴,动用部分回补入库后重新开始计算。承储单位完成动用投放后应当及时采购货源,根据投放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及时充实储备,并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对省级储备糖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储备糖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及调拨等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糖管理台账等有关资料、凭证;
(四)检查其它涉及省级储备糖安全管理及保障的相关信息及资料。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主动配合、自觉接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生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调减储备数量、扣减储备补贴;情节严重的,终止承储协议,相关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糖的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储备补助资金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糖数量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四)擅自串换省级储备糖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五)不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投放市场的省级储备糖为假冒伪劣食糖、与标准明显不符的;
(七)未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省级储备糖轮换期内轮换超过规定的最低库存数量要求及规定补库时间的;
(八)以省级储备糖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九)违反本办法和承储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解读: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湖南省省级储备糖管理办法》的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