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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5〕3号)

   2025-07-25 658
核心提示:为规范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的备案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市监特食发〔2024〕7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督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伊春市、鹤岗市、黑河市、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2日

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的备案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市监特食发〔2024〕7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督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案人为黑龙江省辖区内生产并销售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产品配方注册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人备案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是指备案人将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市场监管局备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便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四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合法、可追溯的原则。

第二章 备案

第五条 备案内容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登记表,以及备案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附件1)。

(二)食品原料备案信息表(附件2)。内容包括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名称、品牌、产地/国别、包装规格、质量要求/原料执行标准号、供应商名称、生产商名称和使用该食品原料的产品配方注册号等。

(三)食品添加剂备案信息表(附件3)。内容包括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品牌、产地/国别、包装规格、质量要求/食品添加剂执行标准号、供应商名称、生产商名称和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的产品配方注册号等。

(四)产品配方备案信息表(附件4)。内容包括本企业获批产品配方和集团内配方使用的产品配方注册信息和产品配方备案信息,产品配方备案信息仅需列明实际生产使用的标示百分比的食品添加剂中含有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辅料等组成成分名称和含量。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配方,包括本企业注册的产品配方和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并公示的同一集团内部调配的产品配方。

(五)标签备案信息表(附件5)。内容包括实际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所有包装规格产品标签以及包装形式和开始使用时间等。备案的标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等对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明确的相关要求。备案的标签除批号和生产日期外,应与上市产品的标签内容一致。

第六条 备案流程

(一)备案人在其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8个工作日前,对本企业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首次备案。

(二)备案人在备案材料上签章,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可溯源性负责。

(三)备案受理。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备案材料退回备案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备案审核与批准。备案材料符合要求受理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向备案人发放备案凭证(附件6)。对不符合要求的,在备案凭证备注里注明情况。

(五)省市场监管局在备案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开备案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标签等信息(附件7)。

(六)备案事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发生变化时,备案人应在变化后产品生产前重新备案该类事项,并说明变化情况。

(七)备案材料可以电子版或纸质版形式提交。鼓励备案人以电子版形式将备案材料提交至“黑龙江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信息监管平台”(网址:http://42.101.89.228:22106/)。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负责组织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市(地)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导并对其监督管理,相关备案信息可在“黑龙江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信息监管平台”下载。承担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备案人应当承诺备案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备案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将食品原料等备案事项的内容纳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机制;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加强对备案内容和涉及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将备案信息存档。

第十一条 参与备案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保守在备案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监督检查计划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取消备案人有关事项备案:

(一)备案人申请取消备案的;

(二)备案人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配方注册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注销的;

(三)备案人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

(四)应当取消备案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备案人未按规定将食品原料等有关事项向省市场监管局进行备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事企业及相关人员给予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鼓励产品标签标注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为黑龙江省内的境外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参照备案有关规定在其生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前,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向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十六条 备案人除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登记表

2.食品原料备案信息表

3.食品添加剂备案信息表

4.产品配方备案信息表

5.标签备案信息表

6.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凭证

7.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标签备案公示




 
地区: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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