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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农发〔2025〕39号)

   2025-07-31 88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局、经信局、资源规划局、商务局、海洋经济局、供销社,新城、普朱管委会社发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海洋经济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对2017年印发的《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舟农发〔2017〕6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舟山市商务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舟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5年7月23日

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海洋经济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承担认定和监测管理具体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舟山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主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收入或农业服务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三)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渔业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农业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50万以上,年产值5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其中渔农产品交易占总交易量的80%以上。

3.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

4.休闲观光农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农业生产、采摘(垂钓)、住宿、研学培训、餐饮、门票等服务业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

5.农业服务企业。包括农机、农资、农业信息科技、物流配送、仓储等涉农服务的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水平;资产负债率低于70%;产销率达93%以上。

(五)企业信用。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户以上,联结基地种植业100亩以上、畜牧业1万头(只)以上、水产养殖业500亩以上。企业从事渔农产品加工、流通、销售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七)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和品牌或使用农业区域公用品牌,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

(八)申报企业一般应为县(区)级渔农业龙头企业。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根据行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审核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并经县级政府同意,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对口企业的材料真实性。

2.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级对口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3.申报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1)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表1、2),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

(2)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渔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说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审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企业承诺书(企业对包括资信情况、纳税情况、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的承诺说明)。

第七条  认定程序方法

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企业情况,会同市级有关单位进行审定,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

第三章  监 测

第八条  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在监测期间,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附表3、4)和年度发展报告,并附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承诺书(企业对包括资信情况、纳税情况、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的承诺说明),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第九条  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后,向市级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经监测合格的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提交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二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认定的取消其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申报。

1.认定监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破产或被兼并的;

3.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4.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5.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6.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5日起施行。原《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舟农发[2017]63号)同时废止。




 
地区: 浙江 舟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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