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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市监发〔2025〕26 号)

   2025-08-19 321
核心提示:为推动贵州省广告产业集聚发展,加强和规范广告产业园区管理,进一步发挥广告产业促进消费、塑造品牌、传播文明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工作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市(自治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2025年8月14日

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贵州省广告产业集聚发展,加强和规范广告产业园区管理,进一步发挥广告产业促进消费、塑造品牌、传播文明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工作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是指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功能完善的广告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广告产业要素集聚,广告产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对全省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起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评估、撤销工作。

第四条 园区建设发展应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合理布局相结合、主业明确与特色突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鼓励园区及入驻企业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创新发展,加大创新驱动投入,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探索广告产业资源虚拟化集聚、平台化运营和网络化协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积极培育广告新业态、新模式,建设创新型园区。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申报和认定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遵循自愿、公开、择优的原则,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申报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自治州)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经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贵安新区管委会批准设立;

(二)园区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园区规模适应产业集聚需要,以广告产业及关联产业为园区特色和发展定位,有明确的地理边界;

(三)园区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管理和运营。园区内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四)园区拥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和单位提供专业服务和基础服务,能够为广告及关联产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软硬件环境,园区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符合国家规定;

(五)广告产业及关联产业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50%以上且不少于20家,园区内广告经营额、交易额等效益指标位列全省前列。

第八条 申报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请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贵安新区管委会批准后,以市(自治州)或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

第九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园区进行实地考察、专业论证,形成评审报告,提出拟认定或不予认定的意见。对拟认定的园区择优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

第十条 未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称号及类似表述。

第三章 管理和评估

第十一条 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所在地市(自治州)或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报送园区上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对发展规划和重要广告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应当经园区所在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贵安新区管委会同意,由市(自治州)或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评审,对拟同意调整的,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文批准。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评估,评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管理及运营情况,包括园区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园区内广告企业发展、园区促进区域广告业发展、园区和园区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等情况;

(四)所在地市(自治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园区管理及运营的意见;

(五)园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评估不合格的园区进行行政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再次评估。

第十五条 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撤销其认定:

(一)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广告业发展主业性质的;

(二)广告宣传出现重大导向问题及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损害消费者利益,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提供虚假违法广告服务,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不再满足园区认定条件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认定的;

(七)限期整改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

(八)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管理办法(试行)》(黔工商广〔2014〕2号)同时废止。




 
地区: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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