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各金融监管分局,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 司,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 2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 责险)事故预防费用的投入、使用和管理,保障事故预防服 务依法依规开展,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 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制定预算目标,确保事故预防费用投入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业务开展事故预 防服务,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应当专 门用于被保险人的事故预防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以降低生 产安全事故风险或减少事故损失为主要目的。
鼓励保险机构逐年提高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占比, 到2028年,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费用预算目标达到安责险 实收保费的20%。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应当据实列支,不得预 提、虚列、挪用或变相返还。
二、规范实施路径,确保预防服务质量
(一)事故预防服务项目
保险机构应当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或单独签订服务 合同约定事故预防服务的具体内容及频次,并按照合同约定 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
事故预防服务应当符合被保险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 保适用可行,并根据被保险人合理的意见和需求及时改进, 可以参照以下内容选择一项或多项服务项目,协助被保险人 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1.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2.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评价;
3.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
4.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5.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6. 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装备研发推广应用;
7. 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机构每年至少为大中型被保险人提供1次上述第2 项或第4项服务。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预防服务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保险机构应当以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为主体开展事 故预防服务。涉及多家保险机构共同承保的,由主承保保险 机构代表共保体,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由 共保体成员按共保比例共同承担。
(二)事故预防服务形式
保险机构为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 构)。受保险机构委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当依 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保险机构应当与服务机构签订事故预防服务委托合同, 受委托的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服务标准 要求,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开展服务,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 假服务报告。
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被保险人应当主动配合。 保险机构和服务机构要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协 助和配合被保险人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
保险机构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承保的安责险业务,不得同 时委托该保险中介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事故预防服务。
(三)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管理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政策,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对事故预防服务费用进行账务处理,设立专项财务科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保险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服务 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和保管服务形成的文档资料,确保 服务过程可追溯。被保险人应当留存事故预防服务档案,妥 善保管,不得篡改、隐匿或销毁。以上事故预防服务档案保 管期限不少于5年。
保险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保费规模、参保企业行业和地域 分布等因素,加强事故预防工作的统筹安排,切实提高服务质效 。
三、强化数据管理与监测
(一)各保险机构须将安责险保单、理赔及事故预防服 务数据全量、及时、准确推送并录入青海省安责险事故预防 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二)应急管理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可通过青海省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事故预防服务内容、费用投入和使用等关键指标实现在线动态监测。
四、完善协同与监督机制
(一)建立联动协同与考核评估机制
1. 应急管理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 建立日常沟通协调和定期会商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形成“一 盘棋”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2. 将安责险制度实施情况,特别是投保覆盖率、理赔落 实、事故预防服务质效等,纳入地方安全生产和行业管理年度考核巡查内容。
3. 逐步建立并实施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评估、评价机制, 定期组织对保险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评估、评价,形成报告向 社会公示,引导投保企业优先选择服务优质的保险机构。
(二)建立三方合作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预防服务的 监督指导,可以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专 业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参与 事故预防服务的管理工作。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建立三方合作机制,加强 事故预防服务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规范事故预防服务行为, 确保公平公正合规运行。
(三)加强政策宣贯与典型引导
各有关单位要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责 险政策及事故预防服务要求。要及时总结推广事故预防服务 的优秀案例和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推动投保企业 从“被动应付检查”向“主动防控风险”转变。
(四)严格监督执法与责任追究
应急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 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和服务机 构的监督管理。
保险机构在经营安责险业务中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的,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法 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金融监管部门,并可以视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 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通报、限期整改、纳入企业信用记录等 惩戒措施。
受保险机构委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服务机构,未按照 相关规定或委托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或事故预防服 务报告弄虚作假的,保险机构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将相关 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
2025年12月24日
信息公开属性 : 主 动 公 开
抄送: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2025年12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