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的通知》(农牧发〔2026〕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026—2030年)
为做好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筑牢免疫屏障,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农牧发〔2026〕2号)和《2026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疫控防〔2026〕11号),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对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监测,确保强制免疫病种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的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8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饲养的鸡、鸭、鹅、鹌鹑等家禽,进行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免疫的出口家禽,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对全省所有饲养的牛、羊、骆驼、鹿等家畜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适时对牛、羊、猪等家畜进行南非1型等其它亚型口蹄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对全省饲养的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四)布鲁氏菌病。按照《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按照《福建省牛羊布鲁氏菌病区域净化建设方案》要求,持续推进布病区域净化工作,对种畜和奶畜以外的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病免疫,对检出的布病阳性动物,按规范处置。确需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我厅同意后,方可实施免疫。
我厅将根据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在科学监测评估基础上,研判是否需要对狂犬病、炭疽、日本脑炎、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流行性腹泻、新城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马流感及其他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确有必要的,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计划及农业农村部相关要求,制定我省年度免疫技术指南。各地按照本计划,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公开并组织实施辖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报厅畜牧兽医处备案,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全省春季集中免疫于每年3月上旬启动,4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免疫于9月上旬启动,10月底前完成。发生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情时,根据疫情应急处置和防控需求,及时进行风险免疫。
(二)深化“先打后补”。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技术培训、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实行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免疫、自行申领补助资金(即“先打后补”),不断扩大“先打后补”覆盖面。因疫苗采购、生产管理等存在困难暂不适合“先打后补”的中小规模养殖场,经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继续领用政府采购疫苗免疫,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三)规范疫苗管理和废弃物处置。散养户疫苗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依规招标采购后组织供应;规模养殖场可根据本地、本场实际情况,选择与流行毒株抗原匹配性好的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中查询。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规定》(闽农牧〔2024〕14号)要求,加强强制免疫疫苗的管理,完善相关档案。督促强制免疫主体严格落实废弃疫苗瓶、注射器等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防止随意丢弃。可依托现有医疗废物处理渠道或无害化处理体系,规范处置免疫废弃物。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各地要加大强制免疫政策宣传力度,提升养殖场户自主免疫意识。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原则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县级重点做好各类养殖主体、乡镇畜牧兽医干部、村级动物防疫员和承担强制免疫任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培训工作。
(五)规范免疫记录和信息报告。各地要指导养殖场户履行好强制免疫法定义务,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和技术指南实施免疫,做好免疫记录,规范免疫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强制免疫信息,按月报告疫苗使用及免疫情况,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
(六)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以常规监测为主,随机抽检为辅,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并按规定比例抽查“先打后补”的养殖场,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及时组织对抗体不合格的畜禽进行补免,做好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的调查处置。我厅将定期组织调研,视情况开展随机抽查,通报免疫评价结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强制免疫工作,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新情况、新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本辖区养殖场户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要求对饲养的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建立健全免疫档案。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集中免疫的,应积极配合做好免疫接种、信息登记、免疫效果评价等工作,确保强制免疫工作有效落实。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做好辖区内兽用疫苗和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本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及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