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监局,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依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国家绿色产品标识管理相关政策调整,经2026年省市场监管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省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2日印发的《“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管理办法》(赣市监规〔2021〕4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6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药监局,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依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国家绿色产品标识管理相关政策调整,经2026年省市场监管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省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2日印发的《“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管理办法》(赣市监规〔2021〕4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6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