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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废止《“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管理办法》的决定 (赣市监规 〔2026〕1号)

   2026-04-28 902
核心提示:依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国家绿色产品标识管理相关政策调整,经2026年省市场监管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省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2日印发的《“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管理办法》(赣市监规〔2021〕4号)予以废止。

省药监局,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依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国家绿色产品标识管理相关政策调整,经2026年省市场监管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省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2日印发的《“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管理办法》(赣市监规〔2021〕4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6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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