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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398号提案的答复函|关于规范陕西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使用管理的提案 (陕市监函〔2026〕246号)

   2026-05-25 632
核心提示:提出的《关于规范陕西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使用管理的提案》(第39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尊敬的李胜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陕西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使用管理的提案》(第39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安全工作的关注,对您的这种高度的责任感,我们深表敬意。对提案中提出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工作中积极采纳,进一步扎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切实保障好特医食品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

关于“明确管理职责,建立院内全流程制度”的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对特医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特医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我局着力推进特医食品注册工作,填补我省特医食品生产企业空白。2023年,省内1家企业首次取得特医食品配方注册证书。目前,省内已有3家企业已经取得8个特医食品配方注册证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亦不需要备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相关特医食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医疗机构等主体经营销售特医食品作出了相应规定,我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部门职责,依法履行特医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管责任,对于市场及医疗机构销售特医食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相关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主体责任,有效保障了特医食品的质量安全。

三、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我局动员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并印发《关于开展网络食品及中医养生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整治打击在医疗机构、中医养生馆内,以处方名义销售普通食品,或推荐普通食品预防治疗疾病,以及利用医疗机构及医护、营养等专业人员名义、形象,为食品作虚假推荐、证明,误导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市场秩序。

下一步,我局将借鉴兄弟省份的经验,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将印发的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有关应用的指导意见,与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制定陕西省医疗机构经营使用特医食品有关实施文件,共同推进和规范特医食品在医疗机构的管理和使用。同时,督促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特医食品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产品质量安全。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特医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关心我们的工作,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监督和理解。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3日




 
地区: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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