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省质量和标准化院,省钨与稀土中心:
《江西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年度量化评估与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6年第四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6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年度量化评估与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批准成立的江西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的后续监管和能力提升,完善“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江西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经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正式成立的省质检中心。
第三条 本细则旨在通过建立科学、量化的综合评估体系,引导和促进省质检中心持续提升技术能力、科研水平、服务效能,规范其运行管理,确保其坚持公益属性和技术权威性,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第四条 本细则遵循客观公正、量化评分、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每年组织对省质检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总分为100分,主要围绕以下三个维度进行量化评分:
(一)支撑保障能力(权重28%)。主要评估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及预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贡献等)完成质量;促进产业发展和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难题,服务中小微企业,开展公益性活动等服务次数与成效。
(二)科研创新和检验检测能力(权重49%)。主要评估科研创新能力,承担国家、省部级等科研项目,获得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和科技奖励情况;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情况;参与标准化技术组织,牵头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情况;资质认定范围内全项目参数覆盖率、仪器设备更新升级与配置水平、参加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结果等。
(三)运行管理能力(权重23%)。主要评估人员结构、学术带头人、人才引进与培养等团队建设情况;管理制度、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水平等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情况;业务量及总资产的年均增长率;国内外交流合作情况。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上述维度制定《江西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年度综合评估评分表》(见附件),明确各项具体评分标准。
第三章 评估程序与等次划分
第七条 综合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4月份之后新批准成立的省质检中心可不参加本年度综合评估,但需提供本年度工作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综合评估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中心自评。各省质检中心根据上年度工作情况,对照评分表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自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部门初审。设区市和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或省直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质检中心提交的自评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并出具正式意见。
(三)形式审查。省市场监管局业务处室对提交的自评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四)专家评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评估组,结合省质检中心自评材料、部门初审材料及日常监管信息,必要时进行的现场核查,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五)等次确定。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专家评估得分,综合审议确定上一年度考核等次。
第八条 综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优秀。总分在90分(含)以上,且在技术能力、科研创新、服务产业等核心维度表现突出,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良好。总分在75分至89分之间,各项能力持续符合要求,运行管理规范。
(三)一般。总分在60分(含)至74分之间,存在部分不足,但未触及《办法》否决性条款。
(四)不合格。总分在60分以下,且在技术能力、运行规范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或出现《管理办法》规定的否决性情形,无法有效满足检测服务基本要求。
第四章 结果运用与动态管理
第九条 综合评估结果由省市场监管局下文通报至各设区市和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省直主管部门,并作为实施分类监管和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综合评估结果作为省质检中心分类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连续2次综合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在申报国家质检中心等方面优先推荐支持。
(二)综合评估为“良好”等次的,督促其针对薄弱环节进行自我完善、改进提升,保持良好发展态势。
(三)综合评估为“一般”等次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发出提醒督促函,督促其问题整改,并对其加大监管频次。
第十一条 建立“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机制,对省质检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综合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省质检中心,取消其省质检中心授权名称。
(二)连续2次综合评估为“一般”等次的省质检中心,由省市场监管局约谈中心及其法人单位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其法人单位提交整改方案并按要求及时整改。
(三)连续3次综合评估考核为“一般”等次的省质检中心,视为无法持续保持领先水平和有效服务产业发展,由省市场监管局依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消其省质检中心授权名称。2年内不再受理同一法人单位同类申请。
(四)对出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其他情形的,即时启动注销或取消授权名称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正式文件:1.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年度量化评估与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