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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粮执法发〔2026〕23号)

   2026-07-27 299
核心提示: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监管的积极性,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拓展涉粮案件线索来源,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按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3〕144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监管的积极性,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拓展涉粮案件线索来源,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按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3〕144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7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严厉打击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3〕144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合法举报、分级负责”“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举报奖励的核审、计算以及发放工作由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条  奖励举报所需资金按程序纳入旗县级及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奖励资金及时发放,并接受审计和财会监督。

第四条  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核实举报人身份和办理奖励事项。

第五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人、举报线索、举报渠道、举报情形、奖励条件等应当符合《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第六条  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以罚款金额为基数,按比例进行划分:

(一)罚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给予1500元奖励;

(二)罚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按罚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

(三)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罚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

(四)罚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按罚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

(五)罚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15万元给予奖励。

第七条  按照规定对违法行为核查属实后,受理举报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及时启动举报奖励程序,按照下列程序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一)奖励申请。查处举报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将举报案件办结且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二)审核审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将奖励申请表附案件相关材料报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分管举报案件查办的领导审核。审核批准后,通知举报人提供身份信息并填写举报奖励领取凭证。

(三)奖金发放。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财务机构按照单位内控制度,审核并进行奖金支付。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现金的方式兑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四)奖励台账。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建立奖励台账,留存申请材料、奖励发放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对查实的地方政策性粮食购销案件举报人进行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内粮执法发〔2024〕21号)同时作废。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2.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3.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领取凭证

附件:   附件1-3.docx




 
地区: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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