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7月28日
浙江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农牧发〔2026〕6号)要求,完善我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机制,提高调控工作精准性,稳定生猪价格,促进农民增收,推动乡村共富,特修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以“浙农牧”数字畜牧应用系统为支撑,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分级压实责任,建立不同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场,按照“长期调母猪,中期调仔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思路,健全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产能综合调控机制,切实稳固我省生猪基础产能,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助力缩小“三大差距”提供有力支撑。
二、精准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动态调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目标。根据农业农村部下达的能繁母猪保有量任务,我省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62万头。各设区市能繁母猪保有量的确定方式:综合考虑各市当前能繁母猪实际保有量和原任务量,确定各设区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调整各设区市能繁母猪保有量。
各设区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季度末月份采用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季度数据;非季度末月份,以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按照生猪产能综合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3%区间(含92%和103%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原则上不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养殖场户合理安排生产节奏。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3%—106%或88%—92%区间(含88%和106%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推动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3%—106%区间。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加密发布预警信息,引导生猪产能合理调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内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加强窗口指导;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辖区内生猪产能调控场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产能调减措施。三是向产能增幅较大的地方发预警函。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幅较大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控产措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8%—92%区间。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监测调度,多渠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强化市场预期引导,提振养殖信心。二是启动产能增加机制。省农业农村厅引导省内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增加产能;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辖区内生猪产能调控场减缓能繁母猪淘汰,增加能繁母猪补栏,稳定并恢复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发预警函。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恢复措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预警机制。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或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进一步压实地方责任,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时。省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全面强化各项产能调减措施,督促指导全行业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暂缓能繁母猪补栏及猪场新建、改扩建。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时。省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生产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变化,以及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根据农业农村部下达的规模猪场保有量任务,我省规模猪场正常保有量为2500家。综合考虑各市当前规模猪场实际保有量和原任务量,确定各设区市规模猪场正常保有量。规模猪场按照《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各地应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随意拆除;确需拆除的,可根据减少的生猪产能情况,新(改)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建立产能分级联动调控机制。依托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和“浙农牧”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对各地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掌握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纳入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省农业农村厅于每年2月底前更新上一年度调控场名单,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场。响应政府产能调控号召的产能调控场,可按相关规定优先享受生猪产业支持政策;对不履行产能调控承诺的,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其及时移出产能调控场名单。
(三)强化生产和市场预期引导。强化大型猪企窗口指导和经营风险动态预警。将能繁母猪存栏总量10万头以上的大型集团养殖企业(包括其下属养殖企业)纳入全国生猪产能综合调控监测名单,将能繁母猪存栏总量1万头以上的省内大型集团养殖企业(包括其下属养殖企业)纳入省级生猪产能综合调控监测名单,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区域调控监测名单。对监测名单上的企业实行年度生产备案管理,压实监测名单内养殖企业备案生产责任,健全跟踪问效和激励约束机制。注重逆周期调节,加强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引导养殖场户通过调整母猪配种和淘汰计划、调整仔猪补栏计划及调节育肥猪出栏体重等方式,综合调控生猪上市量和猪肉供应量,稳定市场价格。
(四)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生猪全产业链建设,积极打造“浙里鲜肉”区域公用品牌。聚力打造联农带农生产模式,引导大型养殖企业通过租赁、入股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合作代养、订单养殖、股份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支持老旧猪场改造提升、整合重建,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水平和生产效率。加快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监测预警。依托“浙农牧”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省农业农村厅持续开展规模猪场全覆盖监测,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多渠道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信息,向各设区市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指标数据变化情况。支持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加强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生产的影响。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设区市应结合实际分解落实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正常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并于2026年8月底前将分解落实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在保证全市生猪产能目标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县级能繁母猪存栏量的合理波动区间范围。县级以下行政区域重点是稳定规模猪场数量,不得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
(三)强化政策协同。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丰富产能调控手段,形成调控合力,推动供需更加适配。在我省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3%时,通过差异化的政策措施,引导养殖场户合理控制生产规模,防止盲目扩张。在我省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时,各地可按规定对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可对养殖场户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并按规定给予贴息补助。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浙农牧发〔2024〕5号)同时废止。
附件:各设区市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
附件
各设区市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
| 市 | 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万头) | 规模猪场正常保有量(个) |
| 杭州市 | 7.8 | 210 |
| 宁波市 | 6.7 | 190 |
| 温州市 | 7 | 225 |
| 湖州市 | 2.7 | 55 |
| 嘉兴市 | 2.95 | 30 |
| 绍兴市 | 5.45 | 230 |
| 金华市 | 9.6 | 510 |
| 衢州市 | 8.1 | 580 |
| 舟山市 | 0.65 | 12 |
| 台州市 | 5.2 | 190 |
| 丽水市 | 5.85 | 268 |
| 全省合计 | 62 | 2500 |
附件下载: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