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滩羊免费吃
世界食品网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全省牛羊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6-10-30 448
核心提示:为加强牛羊禽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保障畜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省牛羊禽屠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中心):

为加强牛羊禽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保障畜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省牛羊禽屠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屠宰管理责任

当前,全省牛羊禽类屠宰行业仍然存在集中屠宰不规范、检验检疫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不严格等问题,扰乱正常屠宰市场秩序,给肉品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牛羊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履职意识,落实屠宰管理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加快推进牛羊禽集中屠宰,进一步加强屠宰肉品质量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规范集中屠宰设置

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综合考虑居民牛羊禽产品消费量、产业现状、交通条件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科学设置牛羊禽集中屠宰厂(场)。建设集中屠宰厂(场)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其厂(场)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的有关要求,不得妨碍和影响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申请设立牛羊禽集中屠宰厂(场)的申报材料审核,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现场审查,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征求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已确定的牛羊禽集中屠宰厂(场、点)名单需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程序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中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屠宰业务。牛羊禽集中屠宰厂(场)迁址新建、原址重建的,应当重新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在边远、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以及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农(集)贸市场,可设立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小型屠宰点,其屠宰产品限于所在乡镇和相邻没有同类屠宰场点的产销范围内销售。

三、加强屠宰质量管理

市、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指导牛羊禽集中屠宰经营者建立健全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屠宰活动。厂(场)布局应当符合生产区非生产区隔离、净道污道分开,设有待宰间、隔离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无害化处理间等要求。屠宰车间设计和屠宰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牛羊禽屠宰应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质量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鼓励屠宰企业引进先进屠宰生产线和精深加工设施设备,推广先进适应的屠宰技术,延伸产业链条,促进养殖、屠宰、加工、配送和销售一体化发展。

四、严格屠宰检疫检验

要切实加强牛羊禽集中屠宰检疫管理,对已上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备案的牛羊禽屠宰企业,必须派驻官方兽医实施集中检疫,未经备案的屠宰企业不得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驻厂(场)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有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严把屠宰检疫“四关”,完善检疫监督台账记录,对牛羊按照同一批次不低于3%的比例开展“瘦肉精”检测。要监督屠宰企业把好入厂(场)查证验物关,做好肉品品质检验,落实对牛羊按照同一批次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瘦肉精”自检。家禽屠宰企业要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和落实企业禽肉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对病害产品要集中无害化处理,确保环保达标和肉产品质量安全。要督促指导屠宰企业按需申请并规范使用牛羊禽产品检疫标识,严禁将检疫标识直接交由屠宰企业管理。加快推进牛羊禽屠宰产品检疫检验无纸化出证等信息化管理。

五、强化屠宰监管执法

各地要组织对辖区牛羊禽屠宰厂(场)点排查,对已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登记备案而相关手续不完备的企业,要督导整改到位;对发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及停业整顿,对拒不整改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对已经关闭的不合格厂(场、点),要组织开展“回头看”,防止死灰复燃。要参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检查要求,加强集中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督,着重检查动物防疫条件、入场把关、“瘦肉精”检测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要强化屠宰监管和农业执法协作,积极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添加“瘦肉精”、注水注药等违法犯罪行为。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8月21日




 
地区: 湖北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规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