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调查制度》)和《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颁布施行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进行了优化调整。为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变化,提升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问:《调查制度》和《实施细则》修订的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修订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问:新修订的《调查制度》和《实施细则》与原来的制度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调查制度》主要修改内容是:
(一)完善制定依据。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作为依据,进一步明确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法定地位。
(二)调整报表设置。对标国家局制度,新增优质粮食工程月(季)报表,删除粮食产业经济季报表、国家政策性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
(三)优化统计指标。精简了“组织机构代码”“传真”“邮政编码”等基本信息指标、“米糠”“菜饼和菜粕”等副产品价格监测指标、“当年专利获得数”“库区面积”“油罐个数”“举办培训班情况”“科研成果获奖数量”等指标。增加了“港口库存”“库存指标划入/划出”“待报废仓容”等指标。
(四)规范指标解释。增加“商品粮油”“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地方其他政策性粮油”“农户售粮进度”“待报废仓容”“铁路专用线长度”“码头泊位”等指标解释,“从生产者购进”解释中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更新粮油科技“项目类别”。
《实施细则》主要修改内容是:
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作为上位法依据,强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对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认真开展核查。删除“统计工作年度考核”等相关规定。
问: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是什么
答:在湖北省辖区内从事与粮食流通相关业务(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养殖、食品及副食酿造以及酒精、淀粉等粮食加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粮食经营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油科研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