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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6年第4号))

   2026-08-11 656
核心提示:《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的决定》经2026年6月25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的决定》经2026年6月25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7日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的决定

(2026年6月25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

废止《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和《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的决定》的说明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26年6月25日,贵阳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和《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的决定》,决定报请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清理的必要性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在我市全面、准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对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进行全面清理。主要原因如下:一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部分上位法将被废止或修改,地方性法规若继续沿用旧法依据或与生态环境法典新规定不一致,将造成法制冲突。二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部署的需要。生态环境法典将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决策部署上升为法律制度,地方立法需及时跟进衔接。三是提升环境治理效能的需要。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严格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地方性法规需相应调整,避免“放松管控”。四是回应民生关切的现实需要。生态环境法典对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作出了更科学的规定,地方立法需同步完善,以法治守护民生。

二、清理工作情况

为做好清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项清理工作组,由常委会副主任卓飞担任组长,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司法局、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协同推进,严格落实责任分工,组建工作专班,明确时间节点,同步排查,联合研判,确保清理工作全面、精准、合规。

三、清理范围与结果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工作覆盖以下三类文件:

1.我市现行有效的64部地方性法规;

2.截至2026年3月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现行的有关决议、决定;

3.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制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清理重点

对照生态环境法典在基本原则、制度创新、法律责任、民生回应等方面的变化,逐项排查地方性法规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与生态环境法典新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与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新制度存在冲突;法律责任与生态环境法典相比过轻或过重;立法依据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生态环境法典废止;相关制度已被生态环境法典全面覆盖。

(三)法规清理结果

拟修改9部法规、废止1部法规;纳入本次清理的1401件决议、决定不存在与生态环境法典抵触、冲突的情形,毋需修改。

(四)拟修改法规的主要内容

1.拟修改9部法规

对照清理重点,完成立法依据、立法目的、规划名称、监测体系、扬尘管控、处罚额度、执法主体、冗余条款等修改。

2.拟废止《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

废止原因: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农药、化肥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一是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制定主体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适用范围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而《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且包括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与生态环境法典存在多处不一致。二是当前国家层面对含磷洗涤剂的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实施严格监管,贵阳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即可,无继续实施管控的现实必要;三是《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施行以来,在保护生态环境、引导绿色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历史使命已然完成,无继续保留施行的实际价值,依法予以废止。

替代处理措施:一是严格遵守执行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上位法规范;二是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三是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保护工作的专项监督;四是强化生态环境法典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6年7月29日在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的决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部分条款也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及时作出废止决定是必要的,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7月2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参加,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请审议。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的决定》的决议

(202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的决定》,由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地区: 贵州 贵阳市
标签: 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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