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促进有机产业发展,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25年第18号公告)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新版《目录》)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可受理列入新版《目录》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本公告发布前已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且未列入新版《目录》的产品,其认证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符合有机产品标准要求产品,可在其产品有效期内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二、《认监委关于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2年第16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目录
国家认监委
2026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