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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2026年修正版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2026-08-27 999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 根据2026年8月1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居民家庭生活以外,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及油水混合物等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倡导文明节约的饮食方式,推进餐厨垃圾减量化。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餐厨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封闭、完好、整洁;非收运期间收集容器应当存放于经营场所内,并做好防蚊蝇、防鼠、除异味等工作。

第七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符合法定条件。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收运、处理单位的名称和经营场所,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理。

第九条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使用。

第十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定时定点收运,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统一规范的垃圾分类标识,不得遗撒、滴漏,收运间隔不得超过十六小时。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确定具体的餐厨垃圾的收运时间、收运地点、收运种类、收运数量。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联单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应当执行餐厨垃圾联单制度。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每季度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餐厨垃圾处理最终产品的台账。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时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利用餐厨垃圾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理单位以及违法收运、处理餐厨垃圾行为的投诉,并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收运餐厨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餐厨垃圾处理单位经营场所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

(二)餐厨垃圾处理单位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在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或者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地区: 山东 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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