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境外认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活动联合监管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境外认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开展出口产品认证活动联合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境外认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联合监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认证机构,是指未在中国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认证机构。
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开展产品认证业务,其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境外使用。
第三条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 督管理。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通过信息推送、情况通报等方式,与商务、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工信、住建、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对境外认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境外认证机构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即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但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境外使用。
未经备案的境外认证机构,不得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相关的认证活动。
第五条 境外认证机构备案条件:
(一)境外认证机构应具有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登记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二)境外认证机构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及拟开展认证项目的认证规则。拟开展认证项目的认证规则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不得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
(三)境外认证机构应承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明确其在中国境内授权代表,并与中国境内授权代表签署授权文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授权代表,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受境外认证机构委托代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为境外认证机构开展的认证活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
境内授权代表应对受境外认证机构委托开展的认证活动引发的风险等进行评估,并对相应责任作出如保险或储备金等制度性安排。
第七条 境外认证机构备案程序:
(一)境内授权代表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完整性进行核验。必要时,可对境内授权代表进行现场核实。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境内授权代表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境外认证机构予以备案,并在5日内向其出具《境外认证机构备案书》。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办理时限。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公布完成备案的境外认证机构信息,并将备案信息转至协同监管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第八条 境外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境外认证机构备案书》变更手续。
(一)缩小备案认证领域的;
(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
(三)变更境内授权代表的。
第九条 《境外认证机构备案书》有效期6年。境外认证机构需要延续《境外认证机构备案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境外认证机构备案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境外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和备案程序进行书面核验,并在《境外认证机构备案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予以延续备案的决定。
第十条 境内授权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责,不予以备案: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能确保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境外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备案申请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经核验不予延续的;
(四)境外认证机构申请终止备案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以备案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备案申请的,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境外认证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从事认证活动。
(一)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开展认证活动;
(二)不得向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出口企业出具认证证书;
(三)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开展认证活动;
(四)应当通过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五)应当明确境内授权代表,并向境内授权代表明确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境外使用。
第十二条 境内授权代表应当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及时有效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境外认证机构合法有效授权、未完成法定备案程序的,不得以境外认证机构名义开展认证活动;境内授权代表不得超出备案范围以境外认证机构名义开展认证活动。
第十三条 境内授权代表应当将开展认证活动相关信息报送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认证活动开展前,境内授权代表应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认证企业、认证项目、认证人员和开展认证活动时间等信息。
(二)认证活动结束后,境内授权代表应当将认证结果报送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抄送省商务厅,并应当承诺出口产品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境外使用。
第十四条 境内授权代表发现出口企业在境内销售出口认证产品,应当立即制止和告知出口企业限期改正,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向商务、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工信、住建、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本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推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活动的境外认证机构备案信息和出口认证企业名录、产品名录;及时推送违法失信境外认证机构主体、境内授权代表及相关人员、不予备案等信息。
第十六条 海口海关应当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认证活动信息及配合请求,提供用于核实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与境外认证机构、境内授权代表的关联性和一致性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商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境外认证机构认证活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税务部门追缴境外认证机构的未缴税款时,市场监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协助。必要时还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境外认证机构合法登记信息和联系方式,境内授权代表、人员有关信息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九条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对境外认证机构、境内授权代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案件办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依据相关证据线索开展调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二)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推送案件信息;
(三)将处理结果以及该境外认证机构、境内授权代表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四)依据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境内授权代表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条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境外认证机构、境内授权代表实施信用监管。定期公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认证服务的境外认证机构、境内授权代表信息及认证活动情况。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收到推送的严重违法失信的信息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工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境外认证机构、境内授权代表、出口企业及出口产品名称、认证类别、数量等进行监督管理,严禁认证结果在境内使用。
第二十二条 商务、海关、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工信、住建、市场监督等部门发现出口认证产品在境内滞留或销售的,应当及时通报并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送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监督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认证及相关活动,未确定境内授权代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境内授权代表开展认证活动之前,未将相关认证规则及对其审查论证材料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