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2026年6月25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6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15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6月25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乌鲁木齐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6月2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3年6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3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二、《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9月17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3年10月3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4年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21年4月2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1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4月1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三、《乌鲁木齐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08年9月17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四、《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2009年9月2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五、《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3年10月1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