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0号),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废止《安徽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施细则(试行)》(皖农渔〔2020〕90号)。该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皖农医函〔2023〕326号)的鱼类、甲壳类、贝类产地检疫规程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10月26日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0号),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废止《安徽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施细则(试行)》(皖农渔〔2020〕90号)。该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皖农医函〔2023〕326号)的鱼类、甲壳类、贝类产地检疫规程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