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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6版)》的通知 (湘环发〔2026〕76号)

   2026-11-02 496
核心提示:为在生态环境领域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4〕346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6版)》(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2026年第18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管和直属各单位:

为在生态环境领域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4〕346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6版)》(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2026年第18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所称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是指我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等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对于《免罚清单》中已列明的事项,违法行为符合该事项类型的,应当对照适用条件准确适用,不得随意放宽和变更;对《免罚清单》中未列明但市州不予处罚清单中予以列明的事项,可继续适用市州的相关规定;对未列入《免罚清单》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免罚清单》已列情形具有同等的“轻微性”、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不予处罚。

(三)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及特殊保护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原则上不适用不予处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除外;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具有主观恶意的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不予处罚。

(四)本通知中的“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自本次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不包含本日)追溯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本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含对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改正违法行为”应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进行认定。“危害后果”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判定。

二、实施程序

对于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格履行立案调查程序,并下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适用不予处罚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性权利等,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对其陈述申辩的内容予以复核。《免罚清单》内事项应当按照本辖区行政处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或集体讨论制度规定进行审查;未列入《免罚清单》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免罚案件应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做好结案归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监督。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地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其作为执法稽查的重要内容,坚决惩治生态环境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一经发现立即启动“一案三查”,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二)动态调整。省生态环境厅可以根据法律“立改废释”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对本清单适时进行调整和修正。

(三)实施时间。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湘环发〔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6版)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9月27日

附件

湖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6版)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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