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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12号)

   2010-11-09 721
核心提示: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关于打击生产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关于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药品安全整治工作,确保公众用药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集中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药品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09年,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卫生部、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自治区相关部门据此及时制定下发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过8个月的努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深入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药、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和违法药品广告等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目前仍存在生产销售假药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二类疫苗经营使用管理混乱、大案要案协查机制尚未健全等突出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近期召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集中整治行动

  为确保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10年6月至9月在全区开展一次声势浩大、高强度、高密度的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集中整治行动,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清查制售假药地下窝点,整治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药品非法添加化学物质、非药品冒充药品、采购使用假疫苗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重点整治对象为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广告发布媒体。对集中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深追细挖,依法从重从速从严处理,形成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震慑不法分子。要通过集中整治,及时发现和消除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中的安全隐患,遏制违法虚假药品广告行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疫苗采购使用管理,净化药品市场秩序,有效防范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的用药环境。

  三、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联动的工作机制

  开展药品安全集中整治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工作机制,使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2010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立由14个部门组成的自治区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厅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有效地推进了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各市、县要尽快建立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和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健全假药大案要案督查督办机制、区域打击假药合作机制和打击违法广告机制,及时通报打假线索和查处信息,协同行动,配合紧密,确保案件查办完全、彻底,确保集中整治有力、有效。

  四、有效处置假药引发的突发事件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工作预见性,对假药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一旦发现假药,要迅速采取查封、召回等控制措施,防止假药继续流入市场。同时,调集力量,追根溯源,查清制售假药的窝点和假药销售渠道、流向地区及已使用人群,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把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严防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对于涉及面大、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的案件,当地政府领导要统一组织指挥,迅速侦破案件,确保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要建立假药销售流向通报机制,由假药发现地向假药流入地通报假药品种、数量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以便假药流入地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假药事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序发布,避免产生负面影响,影响社会稳定。要大力宣传集中整治的措施和成效,宣传药品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信心,促进集中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加强督导检查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2011年上半年基本结束。2010年下半年,国家六部委将对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进行督查。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调整集中整治阶段、检查验收与总结阶段的时间。根据整治任务、整治措施和整治要求,制定检查评估标准,逐级进行督导。自治区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2010年6月开展一次督查,了解各地工作进展,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各市、县要相应开展工作督导,推进集中整治工作。通过督导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形成长效机制,全面实现整治工作目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地区: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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