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调味品生产许可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技术审查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于2026年7月22日发布《调味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6年8月21日。
这是继2004—2006年发布的多项调味品类别审查细则实施约20年后,首次对调味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进行系统性整合修订。
新细则将原来分散在多个文件中的酱油、食醋、味精等细则合并统一,并对许可范围、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优化。
食品伙伴网梳理了《征求意见稿》与旧版细则的核心区别,供行业参考。
一、整合零散细则,统一审查框架
原调味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分散在多个文件中,包括《酱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5修订版)、《食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5修订版)、《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等。各细则制定时间跨度大,审查要求存在差异。
此外,食用盐等重要品类长期缺失审查细则,给地方许可审查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征求意见稿》将所有调味品类别细则合并统一,形成8 章65条的新框架,具体包括:总则、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附则。
新框架结构更加清晰完整,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的审评要求保持一致,实现了调味品全品类审查标准的统一。
二、许可类别调整:通过删除、调整、新增方式优化
许可类别的调整是本次修订最受关注的核心变化。食品类别编号由原来的0301—0307扩展至0312,实现了对调味品全品种的系统覆盖。
(一)四个类别删除
删除“配制酱油”,将“酿造酱油”调整为“酱油”。
删除“配制食醋”,将“酿造食醋”调整为“食醋”。
删除“强力味精”。
删除原“鸡精调味料”独立类别,将其纳入复合调味料中。
(二)两处品类调整,重点关注郫县豆瓣和食用调味油
将“酱类”调整为“酿造酱”。类别扩展至大豆酱(黄酱)、稀黄酱、甜面酱、蚕豆酱、豆瓣酱(包括郫县豆瓣)、大酱、其他酿造酱。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郫县豆瓣正式纳入酿造酱类别,并明确其氨基酸态氮检验项目按 GB/T 20560判定(而非GB 2718)。
将原调味料类别中“食用调味油”调整为“香辛料油”。这一调整旨在规范产品定义,引导行业回归天然香辛料风味本质,避免滥用香精香料或与食用植物调和油相混淆。香辛料调味品类别扩展至香辛料及粉、香辛料油、香辛料汁、香辛料酱、咖喱、油辣椒、其他香辛料调味品。
(三)六类许可新增,覆盖全部调味品品种
食用盐(0306):类别包括普通食用盐、低钠食用盐、风味食用盐、特殊工艺食用盐、食品加工用盐。2020年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已将食盐纳入调味品类别,但国家层面未制定针对食盐类别的专项审查细则,本次为首次制定。
坚果与籽类泥酱(0307):如纯花生酱、纯芝麻酱、复合型花生酱/芝麻酱等。
调味糖浆(0308):水果调味糖浆、其他调味糖浆。
料酒(0309):调味料酒、烹饪黄酒等。
水产调味品(0310):发酵型(鱼露、虾酱、虾油等)和非发酵型(蚝油、鱼子酱、鲍鱼汁等)。
其他调味品(0312):如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等。
调整后的范围能够更好满足调味品行业发展需求,覆盖我国全部调味品产品品种。
三、审查要求调整,全过程风险防控强化
除框架及品类调整外,《征求意见稿》的另一大变化是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等要求进行了统一整合,系统强化了生产全过程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要求,重点关注原辅料验收、微生物控制、标签标识合规等高风险环节。
这意味着无论是传统酱油食醋企业,还是新增的水产调味品、料酒企业,都将适用同一套审查尺度,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全过程风险防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其他需关注的事项
1、分装:调味品不允许分装(味精、食用盐除外)。
分装食用盐应按相关规定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这一规定有助于规范调味品生产秩序,防止分装环节引入的质量安全风险。
2、产品归类边界。
明确以食品添加剂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产品不属于调味品。这一界定有助于防止产品归类混淆,避免部分产品打着“调味品”旗号规避食品添加剂相关标准的监管。
小结
《征求意见稿》是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调味品领域首次系统性的许可标准升级,呈现「整合+扩容+严管」的鲜明特点。食品伙伴网提醒各调味品生产经营企业:
一是对照“4删2调”逐项自查,特别是涉及鸡精调味料、食用调味油品类的企业,要尽快评估产品调整和许可变更方案;
二是新增品类企业可以提前按《征求意见稿》要求在生产场所、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检验能力等方面做好准备;
三是全过程合规体系升级,重点完善原辅料查验、微生物监控、标签标识管理等高风险环节的制度建设和执行记录;
四是关注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8月21日,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互动-征集调查”栏目、电子邮件(shiyanchu@samr.gov.cn)或信函方式提交意见,邮件或信封请注明“《调味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